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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00Q/2021-00213
  • [ 发文字号 ]
  • 荣财建〔2020〕12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资金分配
  • [ 成文日期 ]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财政局
  • [ 有性 ]
荣财建〔2020〕123号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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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文件

  


  

  


  

  

荣财建〔2020123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部长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渝财建〔2018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全过程管理,督促建设管理、财务审计及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程序执行、资金筹集使用、建设管理情况,做好本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要求及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时间、编制依据、主要内容等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文件第二、六、七、八、九、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划分

  

按照“放管服”要求,合理划分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分工,根据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履行批复职责,实行“谁批复、谁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一)区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区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2.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比例50%及以上且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项目。   

  

3.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50%及以上的区级项目。   

  

4.区级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   

  

5.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   

  

(二)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上述区财政局批复范围外的区级项目。   

  

2.区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   

  

区级主管部门由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需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对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四、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程序

  

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对未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和“谁批复、谁委托”的原则,可以由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费用由区财政专项经费安排或列入项目决算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委托发生的评审费用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签定评审委托合同的项目除外。   

  

(一)提出评审申请。   

  

对未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归集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申请。   

  

(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评审。   

  

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受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文件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审核表,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对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并附送审计报告。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根据区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后期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可参照区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涉及的其他事项一律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 号部长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渝财建〔20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荣财建函〔20186号、荣财办函〔201847号同时废止。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竣工但未按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进行清理,并及时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 号部长令)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6503 号)

  

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01224

  


  

  


  

  


  

  


  

  


  

  


  

  


  

  


  

  


  

  


  

  


  

  


  

  


  

  


  

  


  

  


  

  

抄送:重庆市荣昌区审计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01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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