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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00Q/2023-00136
  • [ 发文字号 ]
  • 荣财农〔2022〕85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财政局
  • [ 有性 ]
荣财农〔2022〕85号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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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文件

荣财农〔2022〕85号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区级部门,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荣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对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坚持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纳入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区级补贴险种)。

第五条  补贴险种。

(一)中央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主粮作物(稻谷、玉米)制种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生产成本保险;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

(二)市级补贴险种。

1.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益保险,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2.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市财政局对区县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要求和下达区县应纳入奖补险种数量,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每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从区级险种中挑选完成质量高、覆盖面广、保费规模大、符合条件的险种,向市财政局申报、确定当年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

3.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险种。

(三)区级补贴险种。

1.现行开展的险种:蔬菜、水稻、柑橘等收益保险,高梁、花椒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渔业、仔猪、肉牛、育肥羊、能繁母羊、肉鸡、蛋鸡、肉鸭、蛋鸭、肉鹅、蛋鹅、肉兔等生产成本保险,生猪价格指数+期货保险;

2.根据全区农业发展情况,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险种。

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实行动态调整,险种增设、投保条件、保额、费率、保期和补贴比例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对我区开展的中央补贴险种、市级补贴险种和区级补贴险种,财政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中央补贴险种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区县类型(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其他区县)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具体比例详见下表。

表: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表

险种

区县类型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

市级

区县

农户

一、中央补贴险种

种植业

产粮大县

45%

30%

10%

15%

其他区县

45%

25%

10%

20%

养殖业(奶牛除外)

生猪调出大县

50%

25%

5%

20%

其他区县

50%

20%

10%

20%

公益林

其他区县

50%

30%

20%

-

商品林

其他区县

30%

25%

15%

30%

二、市级补贴险种

柑橘成本保险

-

-

50%

20%

30%

生猪收益保险

-

-

40%

30%

30%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

-

50%

30%

20%

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

-

40%

不低于30%

不高于30%

三、区级补贴险种

蔬菜、水稻、柑橘等收益保险

-

-

-

70%

30%

高梁、花椒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

-

-

70%

30%

渔业、肉牛、育肥羊、能繁母羊、肉鸡、蛋鸡、肉鸭、蛋鸭、肉鹅、蛋鹅、肉兔等生产成本保险

-

-

-

70%

30%

生猪价格指数+期货保险

-

-

-

70%

30%

仔猪

-

-

-

80%

20%

对养殖业中奶牛生产成本保险,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养殖户分别按照50%30%20%比例承担保费。

对产粮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名单确定。

第七条  市级财政每年按照不超过本级保费补贴年初预算总额的10%给予区县绩效奖励。区财政部门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将绩效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开展情况较好的险种。

第八条  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在适当条件下,鼓励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自缴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保险水平及费率

第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严格控制经营成本,确保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对纳入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地域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在充分听取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承保机构、农户代表等意见基础上拟订。中央补贴险种、市级补贴险种和区级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参考附件1,具体以承保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的备案为准。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区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稳步探索将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承保机构根据本区实际,适当提高补贴险种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其中,对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水平。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财政部门根据全年参保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在次月提交上月签订的保单至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每季度末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补贴险种参保情况审核方式,并对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在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年度终了,区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0日前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当年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标准及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和相关表格(附件34)。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在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同时,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5)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承保机构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于每年710日前报送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720日前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于每年7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各镇(街)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计划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承保机构应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承保机构和部门,视同放弃申请当年保费补贴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结合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结果等,清算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下达当年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中央、市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将纳入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在市级遴选的承保机构确定名单中自主选择。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确定机构数量,遴选前3年,平均保费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平均保费规模超过500万元(不含)的,承保机构数量须选择2-3家。对存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家的应报市财政局提交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应于每年531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九条  各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区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表格(附件6)。

第三十条  各镇(街)、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对镇(街)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要会同各镇(街)、区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保费补贴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各镇(街)、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个人或单位(组织)虚构、虚增保险标的,以及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十六条  对于区有关部门、相关镇(街)、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财政部门将会同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安排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

第三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相关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本实施细则的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已在2022年签单生效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6.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表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1


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 


单位:元/亩、元/头、元/只
险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费
一、中央补贴险种


(一)种植业


1.稻谷 600 6% 36
2.小麦 600 6% 36
3.玉米 600 6% 36
4.油菜 600 5% 30
5.大豆 500 5% 25
6.马铃薯 600 5% 30
7.稻谷制种 2000 8% 160
8.玉米制种 2000 8% 160
(二)养殖业


9.能繁母猪 2000 6% 120
10.育肥猪 1000 6% 60
11.奶牛 15000 5% 750
(三)林业


12.公益林 800 1.25‰ 1
13.商品林 800 3‰ 2.4
二、市级补贴险种


14.柑橘成本保险 1000 2% 20
15.生猪收益保险 1400 5.5% 77
16.稻谷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500 2.7% 13.5
17.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500 2.7% 13.5
18.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640 4% 25.6
19.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根据每年选定的区级补贴险种确定
三、区级补贴险种


20.蔬菜收益 2000 6% 120
21.水稻收益 1380 4.5% 62.1
22.柑橘收益 3000 5% 150
23.仔猪养殖 250 6.0% 15
24.生猪价格指数+期货 根据生猪期货市场行情、我市生猪养殖成本收益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不高于5%,且保费不高于80元/头
25.高粱种植 600 6% 36
26.花椒种植 500 4% 20
27.渔业养殖 4000 5% 200
28.肉牛养殖 5000 6% 300
29.育肥羊养殖 500 6% 30
30.能繁母羊养殖 1500 6% 90
31.肉鸡养殖 25 8% 2
32.蛋鸡养殖 25 8% 2
33.肉鸭养殖 25 8% 2
34.蛋鸭养殖 60 8% 4.8
35.肉鹅养殖 30 8% 2.4
36.蛋鹅养殖 60 8% 4.8
37.肉兔养殖 20 8% 1.6
附件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填报时间:
单位:元









承保机构
保单签订期间
当期保单签订笔数
当期签单保费数
其中:已收取农户应缴保费数
其中:脱贫户、监测户应缴保费数
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数
其中:中央财政
市级财政
区县财政

经办人:
承保机构申请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科室)有关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有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科室有关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有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意见 年 月 日

科室有关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有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1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亩(头、只),万亩,万头,万只,万元






填报日期:


险种 种植面积/
存栏数量
投保面积/
投保数量
参保率 单位保额 直接物化成本 土地成本 人工成本 保险费率 单位保费 保费规模 中央财政补贴 市级财政补贴 区县财政补贴 农户自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中央补贴险种合计

















(一)种植业合计

















1.稻谷

















2.小麦

















3.玉米

















4.油菜

















5.大豆

















6.马铃薯

















7.稻谷制种

















8.玉米制种

















(二)养殖业合计

















9.能繁母猪

















10.育肥猪

















11.奶牛

















(三)林业合计

















12.公益林

















13.商品林

















二、市级补贴险种合计

















14.柑橘成本保险

















15.生猪收益保险

















16.稻谷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7.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8.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9.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1

















20.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2

















21.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3

















22.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4

















23.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5

















脱贫户、监测户优惠政策

















三、区级补贴险种合计

















24.蔬菜收益

















25.水稻收益

















26.柑橘收益

















27.仔猪养殖

















28.生猪价格指数+期货

















29.高粱种植

















30.花椒种植

















31.渔业养殖

















32.肉牛养殖

















33.育肥羊养殖

















34.能繁母羊养殖

















35.肉鸡养殖

















36.蛋鸡养殖

















37.肉鸭养殖

















38.蛋鸭养殖

















39.肉鹅养殖

















40.蛋鹅养殖

















41.肉兔养殖

















合计金额

















注:1.填报数据中“种植面积/存栏数量”、“投保面积/投保数量”栏保留4位小数,其他栏保留2位小数。
2.填报表内信息时,对未开展的补贴险种留空即可,不可直接删除该栏已有内容;区级补贴险种纳入市级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的,区级补贴险种相应留空。
附件3-2









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亩(头、只),万亩,万头,万只,万元



填报日期:
保险险种名称 种植面积
/存栏数量
投保面积
/投保数量
保障水平 保险费率 单位保费 保费规模 财政补贴 其他资金来源 保险机制
金额 比例























































合计金额









注:仅填报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且符合单一保险产品等原则的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不超过5个险种。其中保险机制为必填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赔付机制等情况。
附件4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亩(头、只),万亩,万头,万只,万元






填报日期:


险种 种植面积/
存栏数量
投保面积/
投保数量
参保率 单位保额 直接物化成本 土地成本 人工成本 保险费率 单位保费 保费规模 中央财政补贴 市级财政补贴 区县财政补贴 农户自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中央补贴险种合计

















(一)种植业合计

















1.稻谷

















2.小麦

















3.玉米

















4.油菜

















5.大豆

















6.马铃薯

















7.稻谷制种

















8.玉米制种

















(二)养殖业合计

















9.能繁母猪

















10.育肥猪

















11.奶牛

















(三)林业合计

















12.公益林

















13.商品林

















二、市级补贴险种合计

















14.柑橘成本保险

















15.生猪收益保险

















16.稻谷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7.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8.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三、区级补贴险种合计

















19.蔬菜收益

















20.水稻收益

















21.柑橘收益

















22.仔猪养殖

















23.生猪价格指数+期货

















24.高粱种植

















25.花椒种植

















26.渔业养殖

















27.肉牛养殖

















28.育肥羊养殖

















29.能繁母羊养殖

















30.肉鸡养殖

















31.蛋鸡养殖

















32.肉鸭养殖

















33.蛋鸭养殖

















34.肉鹅养殖

















35.蛋鹅养殖

















36.肉兔养殖

















合计金额

















注:1.填报数据中“种植面积/存栏数量”、“投保面积/投保数量”栏保留4位小数,其他栏保留2位小数。
2.填报表内信息时,对未开展的补贴险种留空即可,不可直接删除该栏已有内容。
附件5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释义 评价标准 得分
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30 统筹管理 决策部署落实 2 是否落实《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原则。
是否对小农户设置参保限制性条款。
能够贯彻落实《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县实施细则(1分),未制定(0分);
对小农户未设置参保限制性条款(1分),设置参保限制性条款(0分)。

部门协同 3 各部门是否能够做到工作协同。 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环节的职责(1分);建立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1分);执行中能够有序衔接形成合力(1分)。
项目管理 目标明确度及合理性 2 是否制定工作目标;目标是否足够明确、细化、量化。 制定的工作目标明确(1分),并将目标细化、量化(1分)。
计划程序 4 是否“自下而上”编制承保计划,申报是否及时、方案是否科学、措施是否可行。 “自下而上”编制承保计划(2分),申报及时(1分),方案科学、措施可行(1分)。
资金管理 预算安排 5 保费补贴资金是否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足额安排。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含年初预算和执行中追加)/全年实际需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额*100%。 预算安排率100%及以上(5分)、80%(含)-100%(3分)、60%(含)-80%(1分)、60%以下(0分)。
资金到位率 5 是否按照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匹配资金到位率=已匹配保费补贴到位资金/应匹配保费补贴到位资金*100%。应匹配保费补贴指保险公司申请超过1个季度以上的保费补贴资金。 匹配资金到位率100%及以上(5分)、80%(含)-100%(3分)、60%(含)-80%(1分)、60%以下(0分)。
资金申请受理 4 区县是否及时受理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是(4分),否(0分)。
保费补贴管理 2 区县是否制定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或资金管理办法。 是(2分),否(0分)。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3 区县是否制定保费补贴备查账,及时反映补贴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保费补贴的现象。 区县建立保费补贴备查账,及时反映补贴资金收支余情况(2分);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保费补贴的现象(1分)。
承保机构管理30 风险和成本控制 保险机构会计核算 5 区县承保机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保险收支是否规范;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 区县承保机构财务制度健全,保险收支规范(1分);对目标保险标的的保费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1分);约定分保结付能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3分)。
大灾风险管理 3 区县承保机构是否科学管理大灾风险,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大灾风险转移。 区县承保机构定期购买再保险(1分),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2分)。
综合费用率 3 区县承保机构是否科学合理控制成本,切实保障农险工作开展。承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归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其中,自留保费=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余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余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余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余额)。 综合费用率>20%,或综合费用率<5%的(0分);5%≤综合费用率≤20%的(3分)。
服务体系 基层服务 3 区县承保机构是否在经办区县建立基层服务体系。在开展业务的县级行政区域是否设立分支机构,乡镇是否设置服务站点,是否能够深入农村林区基层提供保险服务。 区县承保机构在经办区县实现乡镇、行政村保费服务站点全覆盖(3分),80%(含)至100%(2.5分)、60%(含)至80%(2分)、40%(含)至60%(1.5分)、20%(含)至40%(1分)、20%以下(0分)。
机构人员配置 2 区县承保机构是否配置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 区县承保机构设置了专门的农险科室或管理分支(1分),有至少1名专职人员(1分)。
档案管理 2 区县承保档案管理是否完整、合规、真实。 区县承保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且相关材料齐全、合规、真实(2分),项目相关资料部分齐全(1分),未按相关要求建立档案(0分)。
业务规范 规范展业承保 3 区县承保机构是否执行“见费出单”制度,是否做到先收费、后出单。 执行“见费出单”制度(1分),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有项目齐全的承保清单(2分)。
投保公示 3 承保情况与理赔结果公示。 承保公示(2分),理赔公示(1分)。
规范查勘理赔 4 区县承保机构是否按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保险条款开展定损、查勘理赔。 保险结案周期天数同比持平或降低(1分),赔偿协议达成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2分),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定损理赔(1分)。
日常监督与整改落实 2 区县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日常监督,承保机构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能够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督(1分);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1分)。
工作绩效40 项目产出 理赔兑现率 5 区县承保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理赔。理赔兑现率=已结案件数量/已报案件数量*0.5+已结案件金额/已报案件金额*0.5。 区县承保机构在规定时点理赔结案率100%(5分)、90%(含)至100%(4分)、80%(含)至90%(3分)、70%(含)至80%(2分)、60%(含)至70%(1分)、60%以下(0分)。
保险深度 5 保险深度是否达到目标要求。保险深度=保费规模/第一产业增加值。 保险深度≥1%的,得5分;0.8%≤保险深度<1%的,得4分;0.6%≤保险深度<0.8%的,得3分;0.4%≤保险深度<0.6%的,得2分;0.2%≤保险深度<0.4%的,得1分;保险深度<0.2%的,得0分。
保险密度 5 保险密度是否达到目标要求。保险密度=保费规模/农业从业人口。 保险密度≥500元/人的,得5分;450元/人≤保险密度<500元/人的,得4分;400元/人≤保险密度<450元/人的,得3分;350元/人≤保险密度<400元/人的,得2分;300元/人≤保险密度<350元/人的,得1分;保险密度<300元/人的,得0分。
保险覆盖率 5 稻谷、玉米、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品种覆盖率。覆盖率=承保面积(数量)/种植面积(数量)。 每个保险品种覆盖率≥70%的,得1.25分;60%≤覆盖率<70%的,得1分;50%≤覆盖率<60%的,得0.75分;40%≤覆盖率<50%的,得0.5分;30%≤覆盖率<40%的,得0.25分;覆盖率<30%的,得0分。
该项得分为每个保险品种得分总和,最高不超过5分。

保险保障水平 3 农业保险保额增幅超过第一产业增加值增幅的程度。 超过10%(3分)、8%(含)至10%(2.5分)、6%(含)至8%(2分)、4%(含)至6%(1.5分)、2%(含)至4%(1分)、2%以下(0分)。
项目效益 农户受益度 3 区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使农户受益的程度。 出险后,农户获得的赔款总金额为受灾农户自缴保费金额的8倍(含)以上(3分)、6倍(含)至8倍(2.5分)、4倍(含)至6倍(2分)、2倍(含)至4倍(1.5分)、1倍(含)至2倍(1分),赔款总金额低于农户自缴保费金额的(0分)。
减少灾害损失 3 抽取一定数量不同程度农户为样本,以样本农户保险赔款与成本损失之比,反映受灾农户成本损失补偿情况。损失补偿率=农户保险赔款金额/生产成本损失*100%。 受灾农户生产成本损失补偿率90%(含)以上(3分)、70%(含)至90%(2分)、50%(含)至70%(1分)、50%以下(0分)。
促进生产集约化 3 户均投保面积变化情况。 户均投保面积同比提高3%及以上(3分)、2%及以上(2分)、1%及以上(1分)1%以下(0分)。
满意度 政策知晓率 4 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农户调查其对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知晓度=知晓人数/调查总人数*100%。 知晓率90%(含)以上(4分)、70%(含)至90%(3分)、50%(含)至70%(2分)、20%(含)至50%(1分)、20%以下(0分)。
满意率 4 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农户(其中投保未出险农户、投保出险农户各占50%),调查其对农业保险服务是否满意。满意率=满意人数/调查总人数*100%。 满意率90%(含)以上(4分)、70%(含)至90%(3分)、50%(含)至70%(2分)、20%(含)至50%(1分)、20%以下(0分)。
减分项

10 反映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相关工作合法合规情况。 考核材料、数据中存在虚假信息的,或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10分。
注: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得分由各机构得分按照保费加权计算。





附件6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表(承保机构填报)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亩(头),万亩,万头,万只,万元,万户(次)
保险险种 计划投保数量 完成投保数量 保障金额 单位保费 保费总额 保费总额承担情况 投保户数 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
中央 市级 区县 农户 赔款金额 涉及数量 受益农户 涉及金额 涉及数量 涉及农户
一、中央补贴险种合计















(一)种植业合计















1.稻谷















2.小麦















3.玉米















4.油菜















5.大豆















6.马铃薯















7.稻谷制种















8.玉米制种















(二)养殖业合计















9.能繁母猪















10.育肥猪















11.奶牛















(三)林业合计















12.公益林















13.商品林















二、市级补贴险种合计















14.柑橘成本保险















15.生猪收益保险















16.稻谷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7.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8.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9.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1















20.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2















21.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3















22.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4















23.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5















三、区级补贴险种合计















24.蔬菜收益















25.水稻收益















26.柑橘收益















27.仔猪养殖















28.生猪价格指数+期货















29.高粱种植















30.花椒种植















31.渔业养殖















32.肉牛养殖















33.育肥羊养殖















34.能繁母羊养殖















35.肉鸡养殖















36.蛋鸡养殖















37.肉鸭养殖















38.蛋鸭养殖















39.肉鹅养殖















40.蛋鹅养殖















41.肉兔养殖















合计金额















注:1.表格中“计划投保数量”、“投保数量”栏保留4位小数,其他栏保留两位小数。
2.填报表内信息时,对未开展的补贴险种留空即可,不可直接删除该栏已有内容。区级补贴险种纳入市级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的,区级补贴险种相应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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