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2020年度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财务专项检查及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
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函
昌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财务专项检查及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函》(荣财会函〔2020〕51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人员杨异(执法证编号230030093)、钟祥超(执法证编号230030042)与委托聘请的重庆索原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小组人员:廖宇、黄维、何慧霜、张渝)组成检查组,于2020年10月9日开始对你单位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会计期间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和相关单位。
重庆索原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小组通过单位自查、开见面会、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财政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查阅相关合同,盘点库存现金和固定资产等方式开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了意见,出具了检查报告。我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相关规定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函告如下。
一、检查结论
(一)审批流程不合规。检查发现2018年4月61#凭证支付印刷资料一批18,019.05元,未附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会议记录。该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六章第十条“医院经济业务活动的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单笔经济业务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审签报销,3,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按报销程序审批报销。”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整。检查发现未建立医患纠纷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如根据法院判决2019年5月81#凭证支付医疗纠纷赔偿金1,333,807.51元、2019年11月55#凭证支付外科患者医疗纠纷补偿款250,000元。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管理不规范、台账与实物不一致。检查发现部分内部资产调拨未填写《内部调拨单》,经盘点,部分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对应不一致,如2018年10月55#凭证、2018年11月4#凭证及附件,另有固定资产盘点表进行反映。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七章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及第六章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不完善。检查发现2018年4月110#凭证,固定资产报废未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残值明细等。该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七章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本单位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本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本单位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的规定。
(五)费用报销签字审批程序不完善。检查发现2018年3月21#凭证支付2017年12月乡医合作医疗门诊报销款3,147,331.46元、2018年3月71#凭证支付2018年1月乡医居民门诊报销款1,191,276.48元,报销明细表未见制单、稽核、主要领导签字审批。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手续履行情况;记账凭证重点审核其填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的规定。
(六)工程结算报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检查发现2018年8月95#凭证及附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小写252,070.83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零柒拾元捌角)。该经济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的规定。
(七)采购程序不完善。检查发现部分采购业务未付验收单,如2018年12月272#凭证、2018年12月259#凭证、2018年12月15#凭证、2018年12月135#凭证、2018年12月131#凭证、2018年12月129#凭证、2018年8月111#凭证。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二章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的规定。
(八)工会收支未独立建账核算。检查发现工会未独立建账核算,各项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如2019年1月11#凭证支付元旦工会慰问27,800元、2019年1月95#凭证支付春节慰问退休人员29,000元、2019年12月220#凭证计提工会经费65,139.57元、2020年1月148#凭证计提工会经费26,063元。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第三条“(二)经费独立原则。......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九)现金支付超过结算限制。检查发现2019年11月19#凭证现金支付外科医疗纠纷相关费用3,805.65元、2019年9月28#凭证现金支付口腔科医疗纠纷赔款2,200元,1,000元以上支出直接使用现金支付。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1,000元),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的规定。
(十)现金支付原始凭证不规范。检查发现2019年12月187#凭证、2020年2月5#凭证、2020年1月19#凭证,现金支付业务未加盖现金付讫章。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第四十五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十)财务部门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附件’、‘作废’等印章。”的规定。
(十一)现金收款管理不规范。检查了解到收费员未将收到的零钱全数上交出纳,留存部分零钱以方便收补,询问笔录、现金日记账、现金盘点表进行反映。该经济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检查结论(一)项,按照单位相应的内控制度进行整改,完善内部审批手续。
对检查结论(二)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医患纠纷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对检查结论(三)(四)项,严格按照《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进行整改,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手续,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对检查结论(五)(六)项,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加强会计凭证审核力度,完善费用报销签字审批程序,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对检查结论(七)项,严格按照《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要求完善相关手续,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对检查结论(八)项,严格按照《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规定,单独建账对工会经费进行核算。
对检查结论(九)(十)(十一)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
请你单位收到本函告后,及时对以上违规财务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纠正和整改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印证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根据你单位纠正和整改情况适时核查。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会计与行政审批科:杨异 联系电话:4677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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