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2020年度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财务专项检查及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
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函
昌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财务专项检查及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函》(荣财会函〔2020〕51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人员杨异(执法证编号230030093)、钟祥超(执法证编号230030042)与委托聘请的重庆索原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小组人员:廖宇、黄维、何慧霜、张渝)组成检查组,于2020年9月27日开始对你单位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会计期间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和相关单位。
重庆索原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小组通过单位自查、开见面会、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财政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查阅相关合同,盘点库存现金和固定资产等方式开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了意见,出具了检查报告。我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相关规定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函告如下。
一、检查结论
(一)现金支付超过结算限制。检查发现部分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支出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如2018年8月41#凭证支付下乡补助2,450元,直接使用现金。该经济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六条“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1,000元),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的规定。
(二)现金支付原始凭证不规范。检查发现部分现金支付业务未加盖现金付讫章。如2018年3月10#凭证,使用现金支付未加盖现金付讫章。该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第四十五条第十款:“财务部门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付讫’、‘现金收讫’、‘转讫’、‘附件’、‘作废’等印章。”的规定。
(三)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检查发现部分凭证制表与稽核,出纳与稽核均是同一人。如2018年2月17#凭证、2019年3月22#凭证、2020年1月11#凭证。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四)签字审批程序不完善。检查发现部分支出事项中出纳、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未签字审批。如2018年5月30#凭证支付差旅费450元,出纳、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未签字审批。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十条“分管业务领导审批与分管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所有的经济支出,主要领导审批职工按规定发放的工资类、应交社会保障费、每月水电费和药品采购联合体基药付款以外的限额以上的经费支出(药品采购联合体基药付款实行每月通报制度)。”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进行费用报销。检查发现部分报销未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且相关附件不完整。如2019年2月24#凭证支付工作餐999元未事前审批、2019年7月54#凭证支付购试剂83,089元未事前审批。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九条“公务接待、达到主要领导审批限额以上、主任办公会及党委会集体决策限额的和非经常性经济事项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费预计1,000元以下报分管业务及财务领导审批后实施,1,000元以上的同时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非经常性经济事项事前审批按经费审批标准的程序进行审批”及第十一条“原始票据要素:每张报销的原始票据上签字要素具备经办人(如是货物的要有验收人)、支出用途、稽核人、分管领导及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验收人一般由科室负责人,稽核人为财务科室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根据授权审批。”的规定。
1、2018年5月22#凭证费用标准化业务综合楼电梯78,900元未进行询价招标、事前审批,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荣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县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通知》(荣财库〔2013〕31号)“定点采购或分散采购,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人员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采购。”的规定。
2、2018年2月9#凭证购设备17,820元无验收、2020年5月58#凭证购冰柜1台1,399元未见送货单,2018年6月34#凭证购疫苗405,042元未附合同等相关资料。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六章第十九条“采购小组会同采购科室和评估专家成立采购验收小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验收意见”及第二十条“采购科室发起依据会同、验收等相关单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财务科按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办理付款手续。”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单独开立工会账户。检查发现工会未独立建账核算,各项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如2019年12月12#凭证工会购职工生日蛋糕6,600元未单独建立工会账户。上述经济事项不符合《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第三条“(二)经费独立原则。......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检查结论(一)(二)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现金支付限额管理,完善相关原始凭证。
对检查结论(三)项,梳理单位各岗位职责,满足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
对检查结论(四)(五)项,严格按照《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整改,加强费用支出审核力度,完善相应审批手续,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对检查结论(六)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及《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试行)》规定进行整改,完善审批手续,及时对采购资料进行归档,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对检查结论(七)项,严格按照《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规定单独建账对工会经费进行核算。
请你单位收到本函告后,及时对以上违规财务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纠正和整改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印证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根据你单位纠正和整改情况适时核查。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会计与行政审批科:杨异 联系电话:4677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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