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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00Q/2021-0054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财政局
  • [ 有性 ]
(2021001号)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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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01

当事人:重庆中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107

你公司于2021715日参加了荣昌区人民医院洗涤业务外包项目采购(二次采购项目号:21C00026)”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1259858.40元。在你公司成为中标人后,我局收到相关供应商的投诉和举报,经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查明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加“荣昌区人民医院洗涤业务外包项目采购(二次采购(项目号:21C00026)”投标时,为响应招标文件中关于“洗涤场所符合《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的要求及物理隔离屏障(8分),“供应商污染区和清洁区明确分开的,洗涤运行由污染区到清洁区不污染的,有完全物理隔离屏障的得8分,不满足得0分。(提供场地说明或照片,成交后采购人实地考察。)和隔离洗衣间(5分),供应商的洗涤服务车间具有独立专用隔离洗衣间(专用隔离洗衣间内需是前进后出专用卫生隔离式水洗设备)的得5分。(提供场地照片,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并附设备产品说明复印件,成交后采购人实地考察。(合同及发票上的购买人(方)必须是供应商本单位)”的评审要求,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无差异响应及承诺,并提供了洗涤场所照片及购买洗涤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商务委和采购人区人民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对你公司进行的调查询问,查明你公司的洗涤场所实际不符合《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及招标文件关于“物理隔离屏障”的要求;另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并与泰州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核实,以及对你公司的调查询问,查明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购买洗涤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假的。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协助调查记录》、关于“荣昌区人民医院洗涤业务外包项目采购(二次采购(项目号:21C00026)”的调查笔录、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关于核实重庆中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洗涤设备采购发票真实性的函》、泰州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回复函》以及《关于荣昌区人民医院洗涤业务外包项目采购(二次采购(项目号:21C00026)的调查笔录(第二次)》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629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区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收款账号:31170101040004061,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国库科。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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