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对未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和“谁批复、谁委托”的原则,可以由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一)提出评审申请。
对未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归集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申请。
(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评审。
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三)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后期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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