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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版)
日期:2023-03-20 来源:物价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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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方式)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1.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或费率。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采用基本费率+桥隧通行费的,基本费率为05元/车·公里,桥隧通行费为5.00元/车·座次或10.00元/车·座次;采用综合费率收费的,综合费率不超过0.65元/车·公里。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
2.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或费率。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交发(2019)30号、渝交发〔2019〕35号、渝交发〔2020〕43号

渝交发(2019)30号

渝交发〔2019〕35号

渝交发〔2020〕43号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

成本加利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性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政府指导价标准:室内特级: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三轮车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大型车5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30元/次。室内普通级: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三轮车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大型车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室外: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8元/次;小型车、三轮车2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8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大型车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二轮车24小时内不超过3元/次,小型车、三轮车24小时内不超过6元/次,大型车24小时内不超过12元/次。

荣发改发〔2014〕393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

成本加利润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政府定价标准:重要商圈内按2元/1小时·车位计收,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全天封顶标准20元/天·车位计收(不以小时计算);重要商圈外按1元/1小时·车位计收,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全天封顶标准10元/天·车位计收(不以小时计算)。
收费时间为每日8:00至21:00。

荣发改发〔2017〕125号























交通服务收费


(三)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和主城区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

政府指导价标准:室内特级: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三轮车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大型车5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30元/次。室内普通级: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三轮车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大型车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室外: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8元/次;小型车、三轮车2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8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大型车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二轮车24小时内不超过3元/次,小型车、三轮车24小时内不超过6元/次,大型车24小时内不超过12元/次。

荣发改发〔2014〕393号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



























(一)拖车费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25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5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35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6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45元;五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7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55元

渝价〔2012〕56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

成本加利润


















(二)吊车费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75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12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7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0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4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9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6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5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1元;五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34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6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3元。

渝价〔2012〕56号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

成本加利润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

渝价〔2008〕5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

成本加利润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

渝价〔2008〕5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

成本加利润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济和信息化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荣昌城区及场镇规划红线内新建普通住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管材和远传燃气表,收费标准为2900元/户。

荣发改发〔2021〕271号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荣昌城区及场镇规划红线内新建普通住宅供水设施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3500元/户(不含二供设备)执行,该收费标准包括市政管网至用户入户一米“一户一表”和小区庭院管网的建设及维护。

荣发改发〔2021〕272号























七、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1元/立方米

渝价〔2009〕455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住房建设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1.3元/立方米

渝价〔2009〕455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住房建设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每户每月6元。

荣发改发〔2011〕439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88元/吨、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向业主计征,不足20㎡,按20㎡计征。

荣发改发〔2011〕439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




























城镇居民用户主机25元/月,副机5元/台·月;农村居民用户主机20元/月,副机5元/台·月。用户因遗失、损坏而申请补领智能卡,按每张20元收取。用户主动申请报停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在每自然年度内免费提供三次恢复开通服务,超过三次按每次10元收取。

渝价〔2014〕344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文化旅游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居民有线电视安装收费



























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

450元/户

渝价〔2014〕344号 荣发改发(2014)698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文化旅游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一、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5‰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0.96‰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二)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标额的1‰向中标人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最高不超过17万元。(三)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100(含)万元以下部分,收费费率1.0‰、100—500(含)万元部分0.95‰、500—1000(含)万元部分0.9‰、1000—5000(含)万元部分0.85‰、5000—10000(含)万元部分0.8‰、10000万元以上部分0.7‰。备注:1.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3.单一来源采购的,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交易总额1000万(含)万元以下部分,收费费率0.54%、1000-5000(含)万元部分按.27%、5000-10000(含)万元部分0.09%、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18%。备注: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区分产(股)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交易类型,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详见文件);(六)资源环境类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荣发改发〔2023〕27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国资、规划与自然

成本加利润

















十二、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4%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2、居民房产可采取按房产面积计费和按受益额计费的方式,从低选择。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元/平方米,其他居民房收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对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1%公证服务费。
3、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75元。

三、证明遗嘱:每件收费600元(提供起草遗嘱服务的,每件加收400元)。

四、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475元。

五、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每件收费95元。

六、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每件收费150元。

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每件收费380元。

八、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每件收费285元。

九、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标的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标的总额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标的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十一、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债务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

成本加利润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一、公民个人的证书(执照):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执照):每件收费380元。

三、文本相符: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四、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95元。

五、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收费285元。

六、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收费380元。

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

成本加利润

















十三、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7〕68号

渝发改收费〔2021〕1207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

成本加利润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7〕68号

渝发改收费〔2021〕1207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

成本加利润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7〕68号

渝发改收费〔2021〕1207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

成本加利润

















十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有电梯住宅:一级0.90元/平方米、二级1.20元/平方米、三级1.50元/平方米、四级1.80元/平方米;无电梯住宅:一级0.60元/平方米、二级0.85元/平方米、三级1.05元/平方米、四级1.30元/平方米(4万平方米以上可以上浮10%,4万平方米以下可以上浮15%)。特级停车场80.00元/位.月、普通停车场60.00元/位.月(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房建设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一)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收费标准1.95元/床日。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每月计收:月医疗垃圾处置费=上年实际占用床日数÷365×当月工作日数×1.95元+超重部分收费。
2.每床日医疗垃圾量按0.56公斤计算,超出标准重量部分按每公斤3.5元计收。
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以市卫生局提供的上年数据为准。
4.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医院按应收费总额的40%计收。
5.纯中医院专科按应收费总额的70%计收。
6.对未向市卫生局提供数据的医院,按该院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由公司与医院共同实地盘点实际拥有床位数(包括诊疗床、诊疗椅),按照实际拥有的床位数的90%计收。
(二)20张病床(含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定额费收取。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诊疗床(椅)数10-19张的大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500元定额计收。
2.诊疗床(椅)数5-9张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260元定额计收。
3.诊疗床(椅)数5张以下的小型医疗机构输液按每月120元定额计收,不输液按每月60元定额计收。
以上3种情况除按不同定额标准计收外,对凡超出计费重量部分均按每公斤3.5元加收。计费重量公式:每计费重量(公斤)=每月处置费定额(元)÷3.5(元/公斤)。


渝价〔2007〕237号

渝价〔2008〕306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卫生健康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二)其他危废处置



























1.一般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处置,不超过4.5元/千克;固化填埋,不超过3.5元/千克;直接填埋,不超过3元/千克;废液处理,不超过3元/千克。
2.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20元/千克;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3000元/千克。

渝价〔2013〕383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生态环境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十六、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

渝府办发〔2018〕184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

成本加利润

















十七、仲裁服务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按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4%——0.5%交纳

渝价〔2003〕491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

成本加利润
















a


(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

渝价〔2003〕491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

成本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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