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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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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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4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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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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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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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9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0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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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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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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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4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5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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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森林病虫防治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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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森林病虫防治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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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森林病虫防治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9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森林病虫防治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0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森林病虫防治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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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种苗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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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种苗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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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种苗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4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种苗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5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种苗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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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由中标(承包)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号 | |
| 29 |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垃圾处置 | 居民6元/户·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88元/吨(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场的,按52元/吨计征);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经营面积200㎡以下(不足20㎡,按20㎡计征)0.44元/㎡.月、经营面积200㎡以上至500㎡0.40元/㎡.月、经营面积500㎡以上至1000㎡0.36元/㎡.月、经营面积1100㎡以上0.32元/㎡.月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 荣发改发(2011)439号 | 区税务局执收 |
| 30 |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绿行政审批 |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政策文件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 |
| 31 |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 | 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 政府制定:建设部、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 号 、建城[1993]410号、渝价〔2001〕339号 、渝价〔2009〕442号 | |
| 32 |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政设施 |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9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 | |
| 33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1.占用非基本农田: 一类区10—15元/㎡ 二类区8—12元/㎡ 三类区5—10元/㎡ 2.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21〕346号); 5.《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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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按水田、旱地耕地等别(分别7个等别)和粮食产能计算。其中水田标准为7.9-9.1万元/亩,旱地标准为3.4-4.6万元/亩。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21〕346号); 6.《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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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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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收费减免详见文件: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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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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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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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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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工资支付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 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 题 的 意见》(国办发〔2016〕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 〔2016〕49号);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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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省、县道涉路施工许可 | 渝价[2000]386号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
| 4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建设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基础设施建设 | 一类地区商业200元/㎡,住宅180元/㎡,二类地区130元/㎡,三类地区110元/㎡,四类地区80元/㎡。 | 政府制定、区政府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5〕27号文) | |
| 43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 非居民用水1.30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市级部门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 | |
| 44 |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新建民用建筑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 25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市国动办制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1〕125号 | |
| 45 |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人民防空设施拆除、损毁赔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
| 46 | 荣昌区司法局 | 重庆市荣昌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政府定价的公证事项 | 参见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
政府制定,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正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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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荣昌区司法局 | 重庆市荣昌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 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的公证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正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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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水质监测及卫生学评价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水源水、生活污水 | 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49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公共场所及卫生学评价监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共场所物理因素、游泳池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 | 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0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食品委托监测及卫生学评价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1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营养食品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营养师咨询、评估,营养健康管理、营养食谱制定和评价,营养健康教育、营养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技术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策划与组织,营养类学术会议承办,食品企业标准制定技术服务 | 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2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学校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中小学生体检、学龄儿童青少年营养发育评价、营养膳食指导、学校卫生管理项目(8项)评价、学校生活环境卫生(学校厕所及学生宿舍)评价、教室监测及评价、学校食品安全监测[食饮具消毒监测]、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报告 | 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3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职业健康检查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涉及GBZ188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 | 按实际接触岗位所涉及的职业危害项目类别数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4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职业卫生委托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涉及企业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检测 | 按实际企业的定点、采样数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5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职业卫生委托评价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涉及企业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 | 按实际评价类别以及建设项目规模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6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放射卫生委托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涉及放射类设备性能检测及放射场所防护检测 | 按实际放射类别数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7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消毒产品及消毒效果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感官检查、pH 值测定、细菌菌落总数等 | 按实际企业的定点、采样数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8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卫生杀虫灭鼠药械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 | 按实际企业的定点、采样数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预医[2025〕36号文。 | 市场调节价/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18〕14号文件 | |
| 59 | 区卫生健康委 | 荣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一般体检委托检查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涉及一般健康体检 | 按实际企业委托体检项目收费,具体标准参见(渝卫发〔2024〕48号) | 政府制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4年版(渝卫发〔2024〕48号) | |
| 60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
| 6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服务对象为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 1、地表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等缺水地区为0.12元/立方米,其他区县为0.10元/立方米。 2、地下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等缺水地区为0.25元/立方米,其他区县为0.20元/立方米。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式(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征收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4、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08〕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 6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如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 6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64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65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66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67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68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69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70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7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7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7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74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75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水工程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 李家沟、海棠寺、付家拱桥、小万福桥、盐井沟、豆腐桥、吊楼子、桂花湾、天宫堂、罗家桥、观音岩、麻雀岩、龙滩子、石卡拉、玉河沟、水冲、双河口、宝积寺、桥亭子、红梅、观音阁、东方红、万福寺、濑溪河景观坝等24座小(一)水库、三奇寺1座中型水库的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原水)价格0.38元/m3。 城镇供水原水费:0.52元/m3 |
政府制定(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供水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荣发改函〔2025〕213号、 荣发改发〔2014〕680号、荣发改发〔2023〕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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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77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78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79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80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8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8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8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84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85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86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87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88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89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90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9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9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9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94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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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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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1.按件计收的收费标准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政府信息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 (国务院)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 |
| 97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汽车反光号牌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 挂车反光号牌 |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 |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 |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 |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 政府制定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
| 6.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
| 7.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
| 98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工本费 |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每本 10 元;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 | |
|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 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3.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99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 每本 10 元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100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01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履约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02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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