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人大常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人办发〔2026〕2号)要求,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研究,拟对《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区城镇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荣发改发〔2021〕39号)等3个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6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A栋717室,邮编:402460;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544638799@qq.com;
三是电话联系023—61471367。
附件:1.拟废止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附件1
拟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区城镇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荣发改发〔2021〕39号)
2.《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荣昌区城镇非居民用自来水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荣发改发〔2021〕40号)
3.《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荣发改发〔2024〕21号)
附件2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人大常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人办发〔2026〕2号)要求,“全面清理截至本方案印发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政策方针冲突、当前不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也需报备”。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文件。
二、文件制定过程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人大常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人办发〔2026〕2号)等有关要求,区发展改革委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审核研究,拟对《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区城镇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荣发改发〔2021〕39号)等3个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文件主要内容
经清理,拟废止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3件。
(一)因文件内容已被新的上位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执行,而拟废止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2件。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区城镇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荣发改发〔2021〕39号)《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荣昌区城镇非居民用自来水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荣发改发〔2021〕40号)因指导意见内容为上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且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故拟废止以上文件,直接执行上级文件。
(二)因文件部分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而拟废止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荣发改发〔2024〕21号)因上级已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渝能源电〔2025〕56号),导致原区政府部门文件与上位文件规定不完全一致,故拟废止该文件。
四、联系人及电话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贾俊杰,023-6147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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