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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739820015F/2021-00803
  • [ 发文字号 ]
  • 荣发改发〔2020〕186号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关于建立荣昌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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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关于建立荣昌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供水公司: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及《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有关要求,现将建立荣昌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水费,下同)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落后产能相关行业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区经济信息委提供。

三、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已修订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户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

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

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执行时间

20211月1起执行。

各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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