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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739820015F/2023-00399
  • [ 发文字号 ]
  • 荣发改公管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3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发改公管罚〔2023〕1号)
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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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四川鼎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81H14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号*栋**层****号

当事人吴*炽

身份证号5101**********0793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号*栋**层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荣昌区2022年城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燃气管道改造工程项目中与四川锐丰泽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价加密锁锁号一致,你单位与四川锐丰泽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经济部分系同一人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吴*炽是四川鼎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荣昌区2022年城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燃气管道改造工程中投标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荣昌区2022年城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燃气管道改造工程评标报告、荣昌区2022年城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燃气管道改造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重庆慧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调取荣昌区2022年城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燃气管道改造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日志记录的复函》及其附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吴*炽)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决定对你单位处本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124443.43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肆佰肆拾叁元肆角叁分)。对吴*炽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6222.17元。(大写陆仟贰佰贰拾贰元壹角柒分)。

你们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到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731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按财政相关规定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王仁杰)

联系电话:023-61471361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26号A幢731室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8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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