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告知人刘聪 孟波
被告知人周再华 单位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10月09日06时38分许,周再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川R31F35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万福路由东方大道方向往直升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万福路与油栎路交叉路口,周再华驾驶该车与车行方向从左至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谢荣洲相撞,造成谢荣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再华未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弃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罚款由交管系统作出)。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被告知人周再华,请在以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诉和申辩,如未提出陈诉和申辩将视为不提出陈诉和申辩。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