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告知人 曹成均 孟波
被告知人 周再华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9日6时38分,周再华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行至万福路,实施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人积极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周再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人积极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对你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人积极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对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问:对上述处罚事项,你是否清楚?
答: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
问:你是否要求听证?
答:
问:公安机关拟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要求听证?
答:
复核意见:
被告知人周再华,请在以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诉和申辩,如未提出陈诉和申辩将视为不提出陈诉和申辩。
被告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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