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昌公(州)行罚决字〔2023〕214号
违法行为人申某某,男,58岁,1965*******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3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一月十五日。。
现查明2023年11月22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昌州派出所民警在荣昌区昌州街道*******现场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申某某过程中,申某某在上警车时及警车上采用脚踢、蹬民警等方式拒不配合,阻碍执行职务,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申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申某某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申某某到荣昌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 份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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