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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9500226MB0W88830A/2020-0001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3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供销合作社
  • [ 有性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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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重庆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1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延伸农业服务链条,拓展产前农资服务,通过集中采购、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方式,降低农业生产投入成本;提升产中生产服务,采取全程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标准化技术集成应用等措施,着力办好“庄稼医院”,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延伸产后收储服务,开展订单收购、加工贮存、市场销售等,解决规模经营农户农产品销售问题。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涉农企业等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成立农业服务组织,开展代收代储、代加代销等服务。推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合作、要素合作、销售合作,实施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密切与农民利益连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加强农村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全市供销合作社传统流通网络优势,加快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营网点布局,推动流通网络转型升级。社有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以直营、加盟、股份合作等方式,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经营网络,规范建设“绿优鲜”农产品社区超市1000个。改造重组区县(自治县)农资公司,整合全市农资经营服务网点和区域配送中心,规范建设“重庆农资”连锁店2000个。改造日用消费品(含烟花爆竹、药品,下同)经营网络,建立日用消费品网点10000个。建设以社区回收站为基点、分拣中心为节点、集散市场为枢纽的回收体系,规范建设再生资源网点3000个。加强农产品仓储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区域农资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仓库等物流配送设施建设。

  (三)助推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重庆市探索信息化助推农业农村发展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5〕39号)要求,通过创新投融资和商业运营模式,建设“数据集成、实时更新、在线服务、检索方便”的专业“云”,形成涵盖农业自然资源、生产经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内容的基础数据资源库,实现各部门涉农信息无缝对接。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以“互联网+农业”的方式,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应用和推广物联网技术,推动农资企业标准化服务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建设重庆土特产交易中心,设立展示店、体验店,实现大宗农产品线上线下一体化交易。依托“绿优鲜”网购商城、供销服务网,积极发展生鲜农产品“社区直销”和“网订店取”业务。通过自建专业性、区域性或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设一批地方特色产品展示馆,对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参与“农业信息进村入户专项行动”,加快基层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民合作社和各类经营网点的信息化改造,逐步实现各类农村经营服务主体的联网联营。

  (四)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要求,以入股、加盟、整合、联营等方式,规范、提升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放心店和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形成基层供销社销售和服务终端。农村综合服务社要在开展传统业务的基础上,拓展政务代办、代理缴费、票务代理、养老托幼、文体娱乐、物流快递等新兴服务。城市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要立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实施“互联网+供销社”,提供电子物业、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电子生活等便民服务。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市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要探索“田间地头—餐桌”直供模式。

  (五)稳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原则,稳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金融创新试点,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试点贷款资金全部发放到农民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要求,积极参与中小型银行组建,争取在重庆设立分行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支行。积极推进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合作,吸收有意愿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加盟,发起设立全国性的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争取总部或注册地设在重庆。重庆农产品集团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开展服务“三农”的融资业务,并在条件成熟的区县(自治县)设立分支机构。积极争取与当地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服务“三农”的担保公司、农业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因地制宜、优化布局、先易后难、发展为主”的思路,将基层供销社建设纳入统筹城乡发展重点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闲置资源,采取改造、扩建、新建等方式建设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坚持开放办社,广泛吸收企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涉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入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强化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接,规范基层供销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切实让农民享受分红、二次返利和资产增值收益,真正做到农民参与、农民受益。要广泛吸纳农村各类优秀人才,特别要引导和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村产业带头人、涉农乡镇企业负责人等参选基层供销社、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积极鼓励基层供销社、农民合作社等负责人参选村“两委”负责人。

  (七)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采取资本注入、股份合作、项目合作、要素合作等方式与农民群众、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经营实体,要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农产品生产合作,帮助农民提升农业生产水平。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培育和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利益共享、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组建农民合作社服务机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产品营销、财务代理、项目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农民合作社能力。要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并与各类涉农协会开展生产合作,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规模化生产能力。

  (八)创新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机关继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在改革过渡期内,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在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前提下,允许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辞职到企业工作。

  优化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之间、供销合作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关系,构建供销合作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以市场化手段,通过投资参股、整合重组等方式联合组建企业集团。2017年前,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基本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作为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负责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促进供销合作社职能由管资产逐步向管资本转变,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市供销合作社率先探索资本管理、委派法人代表管理等多种办法,逐步形成有效、实用、可复制的成熟模式。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率先成立资本运营公司。支持市供销合作社与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并向社会募集建立全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和为农服务。

  (九)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引入增量或转让减持的方式,吸收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等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多元化。合理确定社有股权比例,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社有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5%。市、区县(自治县)社有企业要进行内部整合重组,减少企业层级,并通过资产收购、股权置换、项目合作等方式,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为农服务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集团。选择一批市级社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积极开展市外投资和境外并购。社有企业试行高管、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等以现金、物权、知识产权等出资,参与社有企业股权改革,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共同体。

  促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创新社有企业投资和服务方式,引导社有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和乡村改造、城镇综合体开发。社有企业通过处置变现或拆迁补偿、自主开发或联合开发、土地调规及转增资本金等办法,把存量资产变成有效资源。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推动社有企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加快从传统经营向创新驱动转变,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有实力的社有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拓展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开展海外营销,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切实提高社有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推行社有股东代表委派制、法人代表委派制、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试行职业经理人制,培育和建立职业经理人队伍。加大企业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力度,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规范薪酬分配机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年薪考核制、员工薪酬分配制。规范企业年金、社保等制度。

  二、实施步骤

  (一)试点探索阶段(2016年1—6月)。市供销合作社、市级社有企业、试点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按照本方案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非试点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参照执行。2016年5月,对试点工作进行调研总结,为全面实施作好准备。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结合试点经验,全面推开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8年1—12月)。对全面实施阶段的措施进行完善,夯实改革基础,巩固改革成果。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6月)。对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和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根据《决定》和《意见》精神,出台本地贯彻意见,加强对本区域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市供销合作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下,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确保财政支持、资产保护、税收优惠、资产确权、土地置换等政策落实,全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综合改革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供销合作社研究评估,由市供销合作社报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申报综合改革试点。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重点改革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区县(自治县)政府落实改革任务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综合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宣传力度。市供销合作社要制定综合改革宣传方案,推出综合改革系列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解表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配    合    单    

1.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市供销合作社

市农委、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2.加强农村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市供销合作社

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3.助推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

市供销合作社

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商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广电集团(总台)、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4.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水平

市供销合作社

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商委、团市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5.稳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市供销合作社

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6.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

市供销合作社

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7.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

市供销合作社

市农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8.创新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

市供销合作社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9.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市供销合作社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10.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资产保护政策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1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12.落实资产确权政策、土地支持和出让政策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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