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社有企业:
为规范我社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荣昌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3月9日
重庆市荣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供销合作社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荣昌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区供销合作社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财务工作人员负责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办公室另指派专人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验收、维修保养及处置等日常管理。区供销合作社是占有、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明确本单位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变更资产卡片相关信息。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区供销合作社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管理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八条 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九条 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剂双方协商一致,由调出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需由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审核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或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调剂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购置、建设、租用资产的,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及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建设、租用资产的品目及数量,编制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的资产购置计划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确需调剂预算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等维持日常运转所需的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无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所配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在建工程转固等账务处理,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在接收资产手续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
(一)运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管理。
(二)办公室统筹管理实物资产。办公室指派专人管理实物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具体使用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特殊要求的资产,要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加强实物资产日常管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利用固定资产进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报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程序。机关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清查报告,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重大资产处置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报废资产按照《重庆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回收,不得随意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工作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变更资产信息,确保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全面动态掌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应当定期分析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按照规定报送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
第十九条 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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