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荣昌区高中毕业生和高考考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荣昌区各高完中和职教中心。
第三条 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是指当年高中毕业已参加全国高等教育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和未参加全国高等教育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结、肄)业的学生在高中阶段学习和报考产生的电子、纸质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工作。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将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对档案工作的考核与评估,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确定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工作承办部门,一般设在学校办公室。档案工作承办部门是管理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对全校档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第七条 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信息化管理技能。
第八条 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鼓励支持档案工作人员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组织和组装发放管理
第九条 档案的牵头组织,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由教育考试中心负责组建、上报和保管,高中毕业生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核办、上报,区基础教育科负责核办。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纸质档案由各高中学校(高考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
第十条 档案的构成方式: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是学生高中学习阶段的成长记录,是考生报考高校有关信息的存储,是考生升学、参加工作进入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资料。
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暨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高中毕业生学籍电子档案存储在《重庆市学籍管理服务平台》和《重庆市高中学籍管理系统》里的学生学习成长轨迹;高考考生电子档案是将考生的有关信息及在高考报考中填涂的表卡电子化而形成,是高考录取中确定录取与否的依据;纸质档案是由《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考中填涂的表卡确认件及上报的有关材料等纸质件组成。这两种形式的档案都是考生升学、就业缺一不可的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的具体管理。总体要求:组建档案材料齐全、真实完整,发放档案审查严格、手续完善,保管档案安全保密、规范严格。
(一)组装档案
1.档案内容:(1)高考考生纸质档案的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①《重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②《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卡》;③考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同等学历证明复印件;④《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⑤《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外语口试表》;⑥特征信息《申报表》;⑦《高中毕业生登记表》;⑧《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⑩其他材料(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表、民族变更申报表、特殊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2)未参加高考的高中毕业生纸质档案的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①考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同等学历证明复印件;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③《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④《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⑤其他材料(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表、民族变更申报表、特殊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2.组装要求:为确保纸质档案的规范完整,各高中学校(报名点)在组建考生纸质档案时,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做到材料齐全、表格栏目无漏项;二是要审查书写、签名、签章的规范性,做到符合纸质文件存档规范;三是要审查材料内容的一致性,做到不同材料的相同项目内容完全一致。
3.档案袋封装:高考考生档案袋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考生档案袋正面下端贴上考生“建档条”。考生纸质档案组建好后,在档案材料的左上角别上回形针后装入考生档案袋。装袋时必须做到档案材料与“建档条”上的考生号一一对应,准确无误。未高考的高中毕业生档案袋由学校自行提供,并按高考考生档案袋封装要求进行封装。
(二)档案发放
高考考生发放档案时要查验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并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在高校录取后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考生于报到时将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未高考的高中毕业生档案由毕业学校归档长期保存,今后学生需提供时按程序进行提供与发放。
第四章 档案材料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用档案库房,配备档案保护的设施设备,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做好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防盗、防泄密等措施,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应当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信息的编研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承办部门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学校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国家和市里有新制定(修订)的,按新制定(修订)的标准和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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