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要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应由发榜和揭榜两方联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核,其中涉及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区财政局核准。项目因故终止的,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财政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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