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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3118/2021-0003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林业局
  • [ 有性 ]
‍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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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19年,根据《森林法》规定,按照国家林草局统一部署,市林业局启动了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以下简称“十四五编限”)。2020年底,“十四五编限”成果经报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渝府〔2020〕56号)。为加强和规范“十四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市林业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市林业系统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坚持限额采伐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明确全面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公开公平分解限额指标。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集体林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及个人,分解情况应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依规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应分别按照各分项限额使用,采伐指标可随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流转,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林木不占采伐限额。三是规范特殊情况使用限额。各区县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时应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优先安排限额,可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因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难以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仍不能解决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追加。四是强化林木采伐管理。采伐集体林木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松材线虫病疫区县的疫木采伐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防治实施方案实行即报即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凭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直接申请办理;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林木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执行。五是加强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监管力度,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其进行经营管理,执行相关监管制度;市林业局将依法约谈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不力、导致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三部分,明确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通知》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年森林采伐限额:指在某一行政区域或森林经营单位内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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