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林规〔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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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林业项目管理用好林业改革发展和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7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22〕100号)、《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22〕101号)等要求,现就用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资金范围和相关要求
本通知所涉及资金指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1.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支出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天然林保护管理支出用于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包括《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一是国有林管护支出用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管护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国有林管护支出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及设备购置指用于管护站点、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森林巡护、资源监测等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二是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和公用经费、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设备购置及其它运转经费的支出。三是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森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保护协议。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承担保护责任,根据保护协议履行情况领取补助。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经济补偿等,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各区县应加强资源变化年度监测,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按规定调整并上报区划落界和年度绩效目标。
2. 国土绿化支出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以及油茶、油橄榄、核桃、花椒等木本油料营造,促进我市林业生态产业化发展。支持使用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等资金促进“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乡村绿化、古树名木保护、林业碳汇等项目建设。区县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市级、区县财政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1)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一是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及其所需的辅助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优先考虑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二是市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种苗(采种)基地建设补助和种质资源调查补助。良种繁育补助、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支出范围参照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执行。良种繁育补助对象为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市级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对象为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等育苗单位及将良种苗木用于林业重点造林工程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业主单位。种苗(采种)基地建设补助是指用于与种苗基地、苗圃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和土壤改良,以及采种基地优良母树筛选、建档、抚育管理、采种、种子检验检测和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方面的补助。种质资源调查补助是指用于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鉴定、评价和利用,标本制作和保存,以及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补助。
(2)造林补助
造林补助用于造林主体在适宜造林的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其他土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等的适当补助。
(3)森林抚育补助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造林主体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补助,抚育对象为国家和市级规定的林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森林抚育(前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指政策到期的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用于退耕户做好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0元,自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补助到期第二年起,连续补助五年。凡退耕户做好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没有毁林复耕,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均可享受森林抚育补助。
(4)木本油料营造补助
营造木本油料林补助用于支持油茶、油橄榄、花椒、核桃等木本油料发展,包括木本油料新增(含新造、营造混交林等)、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苗木购买、整地造林、抚育管护、施肥修剪、密度调整、更新复壮、嫁接换冠等,营造混交林根据实际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折算面积。木本油料营造补助对象为从事木本油料营造林生产的造林主体。
(5)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立足本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贷款。重点支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含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森林抚育的贷款;以及油茶、核桃、花椒、油橄榄等木本油料林营造、管护的贷款。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的方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林业贷款实际,审核上报贴息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申请。各区县安排的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3.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包括湿地保护修复(含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林业防灾减灾(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含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1)湿地保护修复支出
市级湿地保护修复支出除下列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等我市重要湿地相关方向支出。一是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市级以上(含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宣传教育设施设备、专项调查、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二是退耕还湿补助。退耕还湿补助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三是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实施湿地保护,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的权益人损失的补助,包括对土地所有人实施直接补偿,相关社区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和科普宣教等支出。
(2)林业防灾减灾支出
市级财政林业防灾减灾支出除下列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保障用于林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一是森林防火补助。森林防火补助用于支持关键区域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等,包括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租用防火所需交通运输工具,支持租用森林巡护所需飞机(含无人机)及航站地面保障。市级财政森林防火补助除上述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购买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防火智能卡口购买服务、综合监测站购买服务、防火宣传教育等支出。二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支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灾害预防与治理等工作,重点支持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与治理,主要包括相关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支出、天敌繁育、技术培训、检验鉴定、购买服务等。三是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3)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用于支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恢复与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与补偿等工作。中央财政资金保护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市级财政资金主要保护对象也可以为市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4)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重点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有效衔接,围绕生态建设、生态产业化发展和民生需求,大力推广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木良种繁育、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森林防火、综合监测等先进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鼓励开展标准化示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还可用于林草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兴林等林业科技支撑支出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4.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方向。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1.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对于因政策原因无法发放的社会保险补助,统筹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与恢复。
2.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户发放的现金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市级财政资金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经费的补助,按照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
3.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4. 生态护林员补助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脱贫区县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5. 自然保护区支出
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自然保护区方面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支出。
6. 国家公园补助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市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一)健全项目库。一是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走”原则,提前谋划项目,按程序纳入市级及以上项目储备库,避免“钱等项目”的情况,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积极鼓励国有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项目,并给予优先倾斜支持。二是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再次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入库项目支出方向、申请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三是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资金测算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标脱贫成果巩固、乡村振兴、群众期盼、弱项短板,强化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论证,精准谋划入库项目。
(二)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及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相关制度执行,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限度用好施工季节。
(三)抓好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具备开工实施条件后,实施单位应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倒排工期,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和通报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三、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坚持以政领财、以财辅政,认真履行资金管理职责,及时完善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要求,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支出,严禁挪用,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优化预拨、简化非必要流程等方式,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早建成、资金早拨付、群众早受益。同时,不得为了提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
(三)强化全面绩效管理。推进项目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入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事先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的依据,未明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事中强化绩效监控,做好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事后做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突出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四)加强跟踪督促和监督。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月调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项目推进重要节点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五)盘活存量资金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应支尽支,加快项目建设,强化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抵制借结转之名行挪用之实。在确保绩效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全面清理林业改革发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严格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脱贫县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或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被整合的部分,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协同推进,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和工作要求,将强化管理贯穿始终,切实用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
(渝林规〔2022〕29号)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林业项目管理用好林业改革发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pdf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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