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长制办法》政策问答
一、林长制的基本概念?
答: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林长制,本质上就是责任制。
二、林长制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生态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生态修复(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天然林保护、义务植树...);灾害防控(防灾减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资源监管(“一张图”“一套数”——解决耕林空间矛盾试点...);基层基础(“一长三员”——村级林长+生态护林员、监管员、指导员)。
三、林长制的体系架构有什么?
答: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市总林长办)——区县级林长(总林长、其他区县级林长+区县林长办)——乡镇级林长(总林长、其他乡镇级林长+涉林板块)——村级林长。
四、林长制的结果应用有哪些?
答:巡视、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典型案例复盘(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督查考核(党建统领“八张清单”、市政府督查激励)。
五、《林长制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重庆市林长制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7月1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中央对于该项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2019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明确提出,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 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构建党政同责、属 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2022年6月,林长制在全国全面推行。通过实施林长制,进一步强化 了地方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
2020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长的森林草原保护发展责任。
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林长制列为十八大以来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历史经验。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2023年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划定的本地重要生态空间要心中有数,优先保护、严格保护。
2023年11月17至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024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2024年4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全民植树增绿共建美丽中国。习近平强调,绿化祖国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
2024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2.国家文件要求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 建立林长制。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科学推进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行林长制。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3.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2023年4月4日,袁家军书记在市委常委会上强调,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023年6月15日,袁家军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专题会上强调,要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国之大者”,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上游”意识、勇担“上游”责任、力争“上游”水平,迭代升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系,更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高水平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更好地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2023年8月16日,袁家军书记在美丽重庆建设大会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落实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市域范例,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重庆力量。
2024年4月12日,袁家军书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会议指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把握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的重要要求,因地制宜植绿增绿,筑牢重庆绿色本底。
2025年4月,袁家军书记批示要求,进一步在压实各级林长责任考评机制上下功夫。2025年5月16日,市总林长会议,袁家军书记要求,细化量化各级林长负责的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履职清单,强化基层林长和生态护林员网格化工作机制,建立全过程、常态化的林长绩效评价机制,抓好复盘分析和追责问责。
2024年2月26日,胡衡华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高水平建设美丽重庆。
2024年4月24日,胡衡华市长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3年林长制督查考核结果的通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反馈2023年林长制督查考核结果的函》等文件作出批示:“请市林业局牵头,以我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为抓手,尽快制定发布第4号总林长令,推动《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加快出台,持续推进林长制走深走实,为实现人与自然和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重庆力量。”
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一体推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构建城乡整体风貌大美格局。全面落实林长制,持续实施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做好缙云山生态环境综合提升“后半篇”工作,深入推进锰污染综合整治和锰矿山生态修复,提质建设“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和国家储备林,打造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
4.其他省市情况
2021年,安徽省出台《安徽省林长制条例》。2022年,江西省出台《江西省林长制条例》。此外,《广东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已纳入广东省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因此,制定《重庆市林长制办法》,是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需要,是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市林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六、林长制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答:《办法》共二十条,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林长设置、工作机制、各级林长职责、巡林要求、约谈提醒等。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本办法所称的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工作原则。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部门责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智慧林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智慧林长”建设,拓展应用场景和功能,提高林长制工作智治水平。
第六条 林长设置。市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中心城区“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分别设立市级林长。区县(自治县)设立辖区林长,可以结合实际在特定区域设立片区林长。乡镇(街道)设立林长。村(社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林长。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区县(自治县)林长制管理。
第七条 林长办公室。市、区县(自治县)和中心城区“四山”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林长或者林长的日常工作,具体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级林长指定的市级部门承担。乡镇(街道)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作机制。市总林长、区县(自治县)辖区林长可以根据林长制实施情况,适时签发林长令,部署林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建立林长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林长制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级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县级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九条 市总林长职责。市总林长负责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下级林长工作情况报告。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工作。
第十条 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责任。
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审定责任区域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二)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三)督促指导本级林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林长履行责任区域林长制职责;(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区级林长职责。
区县(自治县)辖区林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开展巡林工作,统筹推动责任区域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三)加强森林灾害防控,组织编制林区规划,统筹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森林质量双提升;(四)统筹推进基层执行能力建设,加强责任区域林业资源管理(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镇街林长职责。
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完成责任区域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二)负责基层护林队伍管理工作,建立护林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林业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义务;(三)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组织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巡林要求。林业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山护林责任。林长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查、智能巡林等方式开展巡林工作。林长应当对责任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市级林长每年巡林至少一次,区县级林长每年巡林至少两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至少一次。对问题频发的重点区域应当增加巡林次数,并做好巡林记录。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各级林长责任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督查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约谈提醒。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库。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为林长制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十九条 区域协作。本市加强与其他毗邻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创新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办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写入立法目的中。《办法》积极构建适应直辖体制、省域架构的四级林长体系。首次在政府规章明确设立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国有林场纳入区县(自治县)林长制管理。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将林长办确定为本级总林长、林长的办事机构,并规定了林长办的职责。《办法》结合重庆实际,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林长制改革成果,并创新规定了部门联动、区域协作、智慧林长建设、总林长令发布、林长制专家库等内容。
八、基层林长主要责任表现在哪里?
区县辖区林长主要责任:负责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巡林工作,统筹推动责任区域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森林灾害防控,组织编制林区规划,统筹林业防灾减灾和森林质量双提升;统筹推进基层执行能力建设,加强责任区域林业资源管理。
镇街林长主要责任:完成责任区域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负责基层护林队伍管理,建立护林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林业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义务;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