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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远觉镇敬老院)
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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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敬老院  

地      址: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狮子桥村2组  邮政编码: 4024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  职务: 院长  联系电话: 152******14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10:45至11:15到你单位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明确记录了你单位存在以下十三项问题:1.消防栓、喷淋设备无水且不能正常使用;2.烟感器缺失;3.灭火器无检查记录;4.未见消防联动报警设备;5.未见视频监控设备;6.未见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接班、值班值守及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7.未见各种责任公示牌上墙并进行公示;8.未见消防验收意见书;9.老人居室、公共卫生间等处房顶渗水,地面湿滑,老人存在滑倒风险;10.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上墙公示;11.未见从业人员健康证且未上墙公示;12.食品留样柜缺失,留样食品与其他日常存放食品冰箱共用;1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到期后未完成备案登记。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10:45至11:15到你单位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执法检查属实。证据三,本机关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负责人冯建(院长)做的现场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证据一中指出的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小写:¥6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收款人: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账号:6301010400000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叶**             执法证号:2200531***            

                                        彭**          执法证号:2200531***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陈*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3年9月21日


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8室  邮编:402460

监督电话:6147888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民政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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