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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009341186K/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3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民安罚简〔2025〕1号)
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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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领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峰高分公司(峰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路17邮政编码: 4024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院长 联系电话: 134*******7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根据2025219到你单位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明确记录了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一楼大厅的配电柜应有相应的警示标志标牌,柜体应上锁管理;2.厨房和面机侧盖板缺失,无操作规范;3.灶具上方的灭火剂残留物未清理干净;4.电气开关无相应的控制标识;5.二层部分窗户栏杆高度不足。证据二,本机关2025313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副院长、安全管理人员)做的现场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证据一中指出的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收款人: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账号:6301010400000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执法证号:   220053100**         

                               *         执法证号:  220053100**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5313


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8室  邮编:402460

监督电话61478882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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