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李*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500226********2219工作单位: /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
你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行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8月8日对你的询问笔录,证明你于2025年8月2日驾驶渝A****9的宝骏小型普通客车将遗体从荣昌区人民医院运送至直升镇,收费480元。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1项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你经营性遗体运送行为,并将罚款500元缴至重庆银行荣昌支行,账号630**********89。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唐*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石*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当事人(签名):李*华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
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4室
电话:61478900
邮编:4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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