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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86K/2025-00101
  • [ 发文字号 ]
  • 荣民殡执罚﹝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4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荣民殡执罚﹝2025﹞2号)
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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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李*华 性别:    

身份证号:500226********2219工作单位:     /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

你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行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8月8日对你的询问笔录,证明你于2025年8月2日驾驶渝A****9的宝骏小型普通客车将遗体从荣昌区人民医院运送至直升镇,收费480元。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1项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你经营性遗体运送行为,并将罚款500元缴至重庆银行荣昌支行,账号630**********89。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唐*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石*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当事人(签名):李*华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

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4室 

电话:61478900

邮编:402460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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