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9U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1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政,联系电话:136******16
你单位所属的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人民币6000元定金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一: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于2025年8月8日对你单位所属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工作人员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所属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现场负责人徐*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农村公益性公墓A区01-12号,A区01-16号,C区22-18号墓穴用地,收取定金合计人民币6000元。证据二:远觉镇蔡家坪村农村公益性公墓预售墓位的情况说明,证明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收取定金合计人民币6000元的决策者为现场管理人员徐*,收取的定金已于2025年7月16日由公墓销售人员李**逐一将三个预定墓位定金2000元/墓位现金退回给陈*、邓*和唐*三位预购墓客户。证据三:A区01-12号唐*、A区01-16号邓*、C区22-18号陈*收条,证明以上购买人已收到退还的2000元/墓位定金。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表〉的通知》(渝民规〔2025〕4号)序号98项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对责任人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银行荣昌支行,账号630**********89。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唐*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石*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当事人(签名):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0日
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4室
电话:61478900
邮编:4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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