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昌州街道敬老院
地 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天正路2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5002265748236208
法定代表人:刘大惠 院长:张富玉
联系电话:158*****319·173*****654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我单位2021年12月24日疫情防控现场执法抽查工作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到你单位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明确记录了:1、你单位有入住老人居室内卧床吸烟,活动室有吸烟现象,安全隐患极大;2、居室内物品摆放凌乱,衣物、室内有异味;3、未在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入住老人随意进出院大门,门岗管理流于形式,敷衍。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现场执法检查属实。
证据三,由于你单位负责人未在现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工作人员彭家兰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1、你单位居室内有老人躺在床上吸烟,活动室吸烟,安全隐患极大;2、居室内物品摆放凌乱,衣物、室内有异味;3、未在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门岗管理流于形式,敷衍。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的规定。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已及时整改的从轻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荣昌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