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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