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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62099号 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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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处理农村居民住宅违法建设的建议》(第162099)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农村居民住宅工作的关心和建言献策!您提出的点建议,我高度重视,经研究办理现将我农村居民住宅工作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农村居民住宅违建的原因

因历史原因,农村居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建设住宅,超占宅基地面积,超建筑面积、层数建设住宅,批甲建乙建设住宅等问题存在,且数量不少。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202011日实施,国务院决定,202073日前新建农村住房属于存量范围,202073日以后新建农村住房纳入增量范围。

二、农村居民住宅违法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您提出的不符合村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建设,应当依法拆除。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修建的农村民住宅,主管部门是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占用林地建设修建的农村民住宅,主管部门是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其执法。区农业农村委职责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村住宅属于属地管理原则,镇街是第一责任人,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执法。农村违法建房依法执法的大部分应当是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只有本村村民违规修建住宅才属于区农业农村委依法查处。我委将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以202073日为时间节点,73日之前建设的房屋分类处置,73日以后新建农村住房纳入增量范围,实行零容忍,严格执法。

(二)严格执法,认真履职。您提出的超占宅基地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层数的住宅。易拆除的应当拆除不易拆除的,应向村集体或镇(街)政府缴纳适当的使用费(即有偿使用费)后,办理相应手续。

超占宅基地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层数的住宅。超占宅基地面积修建的是住宅,前题必须是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属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执法职责超批准建筑面积1.农村村民修建的住宅属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执法;2.其他超批准建筑面积属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执法);超批准建筑层数的住宅属于区住建委依法执法

易拆除违建应当依法拆除不易拆除的,应向村集体或镇(街)政府缴纳适当的使用费(即有偿使用费)后,办理相应手续。法律没有赋予区农业农村委的土地罚没权,土地罚没权只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才有。

(三)批甲建乙的住宅,符合规划的,应完善相应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应依法查处。

批甲建乙的住宅,都是不符合规划的违建,应依法查处。

统筹协调,分类解决。针对未占基本农田,耕地红线,森林红线、批甲建乙等唯一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委一方面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出台政策,另一方面,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区、住建委摸清情况,拟定农村违法建房分类处理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落实老百姓的居住权。

三、加强宅基地建设工作督查

目前,我委以依法行政为抓手,督催镇街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明确宅基地建设工作镇村社网格化监管、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强化巡查督导和执法处罚,扎实做好宅基地建设工作同时依托镇村加大《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各级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区纪委监委进行跟踪督导问效

此复函已经唐传中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518

(此答复函公开

(联系人:胡忠泽,联系电话:13983863852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社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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