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重庆市农村村民宅基地执行的面积标准,是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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