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戈白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C4RRK35W
法定代表人:李飞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工业园永康路门面9-1附106号门市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荣昌人社监令〔2026〕3号、4号、5号、6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3日内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2.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3.你单位在荣昌猪稳产保供基地(二期)项目中贺*德、柏*德、徐*文、马*云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工资结算资料(加盖鲜章);4.你单位在荣昌猪稳产保供基地(二期)项目中支付贺*德、柏*德、徐*文、马*云工资的凭证(加盖鲜章);5.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加盖鲜章)。截止2026年6月2日,你单位仍未按指令书要求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荣昌人社监罚告〔2026〕3号)和《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昌人社监罚听告〔2026〕3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4600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4600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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