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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19M/2023-00290
  • [ 发文字号 ]
  • 荣昌人社监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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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荣昌区印象棠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281215E

法定代表人:黄钢

单位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荣滨南路中段457号楼及6号附1-12号楼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3月招用2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工作以上事实有昌元派出所对你单位法人黄钢、副总梅科机2名未成年人做的询问笔录、我局对你单位法人黄钢、客户经理杨旭的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局于20238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荣昌人社监罚告〔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昌人社监听告〔2023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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