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渝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YFPC14
法定代表人:徐君梅
单位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3幢12-6
经调查,你单位在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坡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胡星星消防水班组、王友波消防电班组等11名农民工工资2920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元整)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荣昌人社监令〔2025〕3号),要求你单位在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胡星星消防水班组、王友波消防电班组等11名农民工工资2920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元整),并将整改结果报我局备案。你单位未按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目前仍未支付胡星星消防水班组、王友波消防电班组等11名农民工工资2920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元整),也未将执行指令书的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荣昌人社监罚告〔2025〕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昌人社监听告〔2025〕1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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