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人社监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R1L86B
法定代表人:杨明胜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03号中渝·香奈公馆6幢4-办公1
我局于2025年11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荣昌人社监令〔2025〕25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7日内提供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棠悦府一期(4#、5#楼及地下车库)项目中陈廷富、陈文勇、蒋万荣、李昌国、李俭新、李先荣、李应成、李应伟、刘君书、刘绍有、刘显和、刘泽光、罗光凤、彭科全、唐俊伟、唐隆彬、叶兆安、于正伟、郑昌贵等19名工人的书面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银行代发凭证和流水(加盖鲜章)。截至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仍未按指令书要求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荣昌人社监罚告〔2025〕13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4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4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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