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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19M/2026-00058
  • [ 发文字号 ]
  • 荣昌人社监罚〔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昌人社监罚〔2026〕2号
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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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戈白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C4RRK35W

法定代表人:李飞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工业园永康路门面9-1106号门市

经调查,你单位荣昌猪稳产保供基地(二期)支付赵国彬、段佐华搬运班组、李志林砌体班组、袁爱华抹灰班组、谢祖联泥工班组、周昌其木工班组、李长金泥工班组、郭强外架班组、张光财砌体班组67名农民工工资597938元(大写:伍拾玖万柒仟玖佰叁拾捌元整)。我局于20251013你单位达《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荣昌人社监令202520),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赵国彬、段佐华搬运班组、李志林砌体班组、袁爱华抹灰班组、谢祖联泥工班组、周昌其木工班组、李长金泥工班组、郭强外架班组、张光财砌体班组等67名农民工工资597938(大写:伍拾玖万柒仟玖佰叁拾捌元整),并将整改结果报我局备案。你单位未按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目前仍未支付赵国彬、段佐华搬运班组、李志林砌体班组、袁爱华抹灰班组、谢祖联泥工班组、周昌其木工班组、李长金泥工班组、郭强外架班组、张光财砌体班组等67名农民工工资597938(大写:伍拾玖万柒仟玖佰叁拾捌元整),也未将执行指令书的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29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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