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职业培训
组织实施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渝就发〔202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职业培训工作,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3号)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制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职业培训组织实施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指导培训机构做好课程开发、培训实施、师资培养、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
附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职业培训组织实施技术规
程(试行)
附件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职业培训组织
实施技术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职业培训工作,结合工作职责,特制定并试行有关职业培训组织实施技术规程。
一、培训内容
坚持稳定就业、服务发展导向,结合市场需求和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培训机构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纳入教学内容,并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
(一)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含新增,下同)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按照人社部、我市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尚未制定的,各区县可根据职业(工种)特点、产业需求等,参考同类型职业(工种)职业标准确定。
《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按照区县政府审批的培训方案实施。
(二)岗前培训
主要包括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企业文化、从业素质等。
(三)就业适应性培训
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业素质等。
(四)创业培训
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课时
(一)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的职业(工种):除新职业、新兴产业和特殊行业职业(工种)以及有明确规定的培训课程要求外,各区县可根据职业(工种)特点、产业需求、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130—200元/天的标准折算后确定培训天数。职业技能培训平均不低于6课时/天,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平均不低于5课时/天。实训操作课时均不低于总课时的60%,每课时40—50分钟(下同)。
《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60课时,平均不低于6课时/天;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低于80课时,平均不低于5课时/天;转岗转业培训不低于40课时,平均不低于5课时/天。实训操作课时均不低于总课时的60%。
上述培训中,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不低于总课时的10%。
(二)岗前培训
1—5天,平均不低于8课时/天,理论学习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60%。
(三)就业适应性培训
1—3天,平均不低于8课时/天,理论学习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60%。
(四)创业培训
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对象
(一)人员资格
培训对象除符合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条件外,下列情形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按照人社部、我市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培训人员资格;尚未制定的,各区县可根据职业(工种)特点、产业需求等,参考同类型职业(工种)职业标准确定。
2.《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按照区县政府审批的培训方案执行。
3.创业培训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规模
除创业培训等有明确规定外,开班人数不超过50人。
四、培训方式
针对培训对象、内容等合理确定培训方式,主要采取现场教学、网络教学、考察观摩、专家指导、跟班见习、岗位实训、顶岗作业等方式进行。按照“线下为主,线上为辅,质量优先,兼顾便捷”的原则,综合以下因素建立完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培训模式。
(一)培训对象
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网络适应能力较强的群体可开展线上培训;贫困劳动力、4050人员等群体应重点开展线下培训。
(二)培训内容
知识讲授、技能演示、政策解读、案例分析、集中答疑以及选修辅导课程等可通过线上培训方式实施;实训教学、互动交流、情景模拟等应通过线下培训方式实施。
(三)培训管理
线上培训平台应达到《培训实施环节监督管理标准》基本标准。不达标的,应通过线下培训方式进行。
五、监督管理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指导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加强培训实施、考核评价环节过程管理(标准详见附件1、2),做到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承诺并确保培训过程真实有效。鼓励培训机构创新思路,丰富监管方式,规范有序开展培训。
六、资料管理
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信息比对、机构承诺、查验返还等方式,精简申报资料。除提供必要的资料外,开班申请、培训实施、考核评价、补贴申请等各项资料由培训机构真实完整归档备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培训机构提交资料整理备查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过程监管,及时查漏补缺,指导培训机构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开班申请、培训实施、考核评价、补贴申请”四个环节真实完整整理相关申请表、花名册,以及图片视频等资料,并建档立案妥善保管备查。
附件:1.培训实施环节监督管理标准
2.考核评价环节监督管理标准
3.有关职业培训资料清单
附件1 培训实施环节监督管理标准 | ||||||
培训方式 |
标准 |
实施主体 |
基本标准 | |||
线下培训 |
学员签到册(需本人填写,字迹清晰) |
培训机构 |
√ | |||
现场照片3张(需清晰展示教师、学员、教学场景等信息) |
培训机构 |
√ | ||||
分段录像(课程“前、中、后”3段,每段不低于5分钟,且清晰展示教师、学员、教学场景等信息) |
培训机构 |
√ | ||||
远程视频监控 |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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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不具备远程视频监控条件的课程) |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
√ | ||||
线上视频课程培训 |
课间人脸识别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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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系统提问 |
培训机构 |
√ | ||||
首次学习不得快进 |
培训机构 |
√ | ||||
非首页暂停播放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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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学时记录 |
培训机构 |
√ | ||||
线上直播课程培训 |
课前打卡 |
培训机构 |
√ | |||
课间人脸识别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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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提问 |
培训机构 |
|||||
截图3张(需清晰展示教师、学员等信息,间隔时间不低于10分钟) |
培训机构 |
√ | ||||
直播间抽查 |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
√ | ||||
注:鼓励培训机构创新思路,丰富监管方式,规范有序实施。 | ||||||
附件2 考核评价环节监督管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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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实施主体 |
基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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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签到册(需本人使用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 |
培训机构 |
√ |
||||
现场照片3张(应清晰展示学员、考评场景等信息) |
培训机构 |
√ |
||||
分段录像(考评“前、中、后”3段,每段不低于5分钟,且清晰展示学员、考评场景等信息) |
培训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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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监控 |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
|||||
抽查 |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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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考核评价成绩统计表 |
培训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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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鼓励培训机构创新思路,丰富监管方式,规范有序实施。 2.按照“放管服”要求,坚持结果导向,对纳入职业技能统一 鉴定的职业(工种)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将学员签到册、学员 考核评价结果统计表真实完整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备查即可。 |
附件3 有关职业培训资料清单 | ||||
环节 |
资料名称 |
提交方式 |
审核方式 |
备注 |
开班申请 |
开班申请表 |
线上 |
审核留存 |
|
学员花名册 |
线上 |
审核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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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身份凭证 |
线下 |
查验返还 |
部分群体需提供复印件 | |
学员身份证 |
线下 |
查验返还 |
复印件 | |
培训方案 |
线上 |
审核留存 |
||
委托培训协议 |
线下 |
查验返还 |
企业委托开展职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供 | |
培训实施 |
签到册、视频、图片等监管资料 |
线下 |
查验返还 |
视频、图片等资料需刻录光盘注明班级名称、培训时间等信息。 |
学员学时记录花名册 |
线上 |
审核留存 |
||
考核评价 |
学员试卷、答题卡等 |
线下 |
查验返还 |
|
签到册、视频、图片等监管资料 |
线下 |
查验返还 |
视频、图片等资料刻录光盘注明班级名称、培训时间等信息。 | |
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花名册 |
线上 |
审核留存 |
未纳入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培训不需提供,以《补贴人员花名册》替代 | |
补贴申请 |
补贴申请表 |
线上 |
审核留存 |
|
补贴人员花名册 |
线上 |
审核留存 |
||
税务发票 |
线上 |
审核留存 |
部分培训机构提供 | |
注:1.“线上”指通过“重庆市智能就业培训云平台”提交。 2.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等不能通过信息比对核 实身份的人员,需提供毕业证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上述资料由培训机构真实完整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备查,“审核留存” 资料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备查。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