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报请市政府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三、明确聘任程序
开发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填写认定表(见附件)。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就业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四、明确补贴标准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五、明确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重度(1、2级)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按规定重新计算1次。
六、明确帮扶内容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本人意向等,经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协商一致可按规定续签。综合运用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帮扶措施,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有序退岗,避免公益性岗位“一托到底”。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七、明确监管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牵头管理”原则加强统筹监管,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岗情况、补贴情况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通过实地督查等方式,重点核查非全日制等工作时间灵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情况。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核实举报情况。
协调开发管理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原则”加强业务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合理设置招用条件、劳动报酬、管理制度等。按照人岗匹配原则选人用人,开展业务培训、日常考勤、绩效考核等。
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监管,将招聘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将拟招用人员等信息予以公示,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就业创业人员,以及虚报冒领、“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会同开发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终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开发主体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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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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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岗位 名称 |
开发岗位数量 |
工作内容 |
用工性质 |
工作地点 |
备 注 | |
请抄录以下内容并盖章: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社保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用工性质”栏填写:全日制、非全日制,可多选。 |
3.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此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