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 人事信息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19M/2021-0031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人事工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1-10-14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函
日期:2021-10-14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119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235),《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申报资格审查工作有序地进行,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以下时段派专人集中向职称改革办公室或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相应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应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

(一)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

按《2021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规定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

(二)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

1.工程系列(非公企业)20211018--1118  

2.工程系列20211018--1118

3.中小学教师系列20211018--1128

三、有关程序及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21〕35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部分高评委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网报高评委详见附件1),网报程序原则上应遵从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可根据网报需要做细节调整,具体以相应网报系统的设置为准。其中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组建的高评委,分别使用各自专项网报系统,系统开放时间及网报端口由相应高评委组建单位另行通知;其他使用全市统一网报系统的高评委网报端口,系统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系统后可查看。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存放我区,由区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审查、上报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我区、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存放1年以上。

4)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应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参保及存档时间要求参照非公单位人员执行。

5)破格申报人员无须再单独提前送审,按规定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2),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的申报条件(参见http://rlsbj.cq.gov.cn/ywzl/zjrc/zchzyzg/202007/t20200715_7684163.html)。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5)、《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6);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4一张近期两寸免冠证件照。

报送到使用全市网报系统的高评委的纸质材料,仅提供以上第(1)项(以系统输出格式为准,附件56仅供参考),其他材料均在系统中上传。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不低于全市基本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8),送人力社保局。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名册经区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核准后,在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四、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进行处理。

五、有关注意事项

)今年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采用国家和我市现行条件,以及新旧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按最新文件或文件执行,国家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或新条件中有“破四唯”、不将论文作为申报门槛条件要求的,一律取消论文申报限制,其他业绩条件原则上按照我市现行条件执行。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我市新增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但尚未印发全市申报评审条件的(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推广研究员正高级统计师),以国家已印发的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标准条件为申报依据。

)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申报人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211231日。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

)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参见当年特殊人才职称申报通知。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疫情防控一线或正常晋升职称条件的,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申报,从不同通道申报评审职称,岗位倾斜政策每人累计仅限享受一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十)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人社发〔201944)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032号)执行;申报其他系列职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执行。其中,企业到院校兼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教师(实验、研究)系列职称,学历、技能等级、取得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年限及可申报评审的职称级别,按照人社部发〔202096号执行,其他业绩条件按照《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74号)执行。

(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费分别为420/240/人,120/人。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周适,联系电话:023-46773430

人力社保局档案管理中心联系人:叶嗣利联系电话:023-46776860

附件:1.2021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3.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4.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6.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7.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

      8.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

原文件及附件请点击以下链接下载:

荣人社函〔2021〕174号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函(电子公文).doc



                            2021年1013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