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司法局起草了《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街49号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203室,邮编:402460;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rsfwsk@sina.com;
三是电话联系023—46765926。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
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区政府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以下统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价评估)以及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以下简称清理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承担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主体责任。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机关(以下统称评估实施机关)具体负责后评估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评估实施机关开展好后评估工作。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后评估;起草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作为评估实施机关。
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实施。
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后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以上的,应当开展评价评估;
(二)载明了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开展评价评估,届满前2年内进行过评价评估或届满前1年内进行过清理评估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应当开展清理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反映问题较多的;
(二)公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测评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与同级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二条 评价评估程序包括:
(一)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三)制定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四)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五)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开展清理评估,并按照清理标准清理后形成清理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制作评价评估报告。评价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基本情况;
(二)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包括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评价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后形成。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自确定评估开始之日起90日内完成评价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自评价评估报告形成的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评估报告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第十七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对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九条 评价评估报告和清理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启动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对评估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导致区政府决策失误的;
(二)评估实施机关未按规定实施后评估工作,导致区级规范性文件失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四)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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