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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784F/2026-00016
  • [ 发文字号 ]
  • 荣司发〔2026〕8号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司法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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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荣昌区2026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一个月周期内,涉及本单位多个检查事项或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应严格实施“综合查一次”。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202652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2026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1

区发展改革委

粮食流通领域企业4家

粮食流通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每季度检查1家

实地检查

2

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度在荣昌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全年抽查5家,根据抽查时间建立对象库,按照抽查比例,实际抽取企业数可能≥5家,以实际抽查数量为准)

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

2026年8月至10月(全年抽查5家,根据抽查时间建立对象库,按照抽查比例,实际抽取企业数可能≥5家,以实际抽查数量为准)

联合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3

区教育委员会

校外培训机构(65家)

是否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每季度11户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相关材料等;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

4

区教育委员会

民办幼儿园共59家

是否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年59家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相关材料等;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

5

区经济信息委

城镇燃气、民爆、电力运行行业企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

一季度检查13家次
二季度检查12家次
三季度检查14家次
四季度检查12家次

现场检查、实地检查、调阅资料等

6

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是否违反《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每季度检查1次

实地检查

7

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佑殡葬有限公司(殡仪馆、天门公墓)及从养老机构与社区老年食堂备案库中随机抽取

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电气安全等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每季度检查15户

现场检查

8

区人力社保局

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按市局确定比例抽取45户企业

企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6年4-10月按比例抽查

实地检查(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

9

区人力社保局

用人单位(250家)左右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全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确定的比例和户数抽检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

10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内测绘资质单位2家

不动产测绘监督检查(不动产测绘面积测算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不动产测绘档案成果和作业资料是否一致;测绘作业人员作业证使用情况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2. 《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每年至少1次

现场检查

11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非煤矿山11家

开采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第十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抽查制度,组织开展巡查、抽查活动,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全年11家

实地检查

12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局抽查的矿山

矿山企业是否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市局统一部署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实地检查

13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已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公司

是否存在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及转让、出租、抵押等问题。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第七条: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每年随机抽查20%的公司至少检查一次

实地检查

14

区生态环境局

城市、镇街污水处理厂(19家)(抽查20%);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3家)(抽查100%);涉水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4家)(抽查100%);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37家)(抽查10%)

1.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2.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审批。
3.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全年15家

现场检查(查验)

15

区生态环境局

从涉气重点企业、城区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油库加油站(76家)名录库按10%抽取8家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全年8家

现场检查(查验)

16

区生态环境局

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库100%抽取

1.是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
3.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9号)

全年7家

现场检查(查验)

17

区生态环境局

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目前7名,该数据动态更新)名录库按10%抽取

1.是否按照《土壤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是否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数据、调查报告等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按10%的比例抽检

现场检查(查验)

18

区生态环境局

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单位名录库抽取20家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1.是否按经营许可类别、规模规范经营活动。2.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3.是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并分类分区规范贮存。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9号)

全年约20家

现场检查(查验)

19

区生态环境局

从排污单位名录库按10%抽取

1.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档案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必要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公开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22号)

全年约54家

现场检查(查验)

20

区生态环境局

从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名录库按10%抽取12家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重点检查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25号)

全年约12家

现场检查(查验)

21

区生态环境局

从全区核发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录库分别按100%、10%抽取

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证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26号)

全年约70家

现场检查(查验)

22

区生态环境局

从市、区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名录库按30%抽取

1.辐射源基本情况。
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3.法规执行情况。
4.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27号)

抽查30%,全年约14家

现场检查(查验)

23

区住房城乡建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共10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内容及销售行为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2月至9月

现场检查

24

区住房城乡建委

荣昌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全年随机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注册企业总数的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28号令)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十二个方面的条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17〕1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建质安〔2026〕10号)

全年检查不少于7家

现场调阅资料

25

区住房城乡建委

3家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资料(人员资料、综合资料)

《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渝建管〔2025〕82号)

全年3家

调阅资料

26

区住房城乡建委

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消防)文件质量抽查、进行地勘抽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渝建勘设【2022】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勘察设计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的通知》(渝建勘设〔2021〕33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文件

每季度检查3个项目

调阅资料、找图审专家审查、现场勘验

27

区城市管理局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1.检查是否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2.检查管理责任人是否按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方。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年10户

现场检查

28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公共停车场

1.检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2.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检查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是否经批准;
3.检查是否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地面保持坚实、平整;
4.检查是否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正常运行;
5.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防尘降噪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6.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全年10户

现场检查

29

区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1.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取得《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2.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行为;
3.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运输过程中实施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违法行为);
4.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
5.检查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
6.检查在城市道路上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是否密闭运输,是否造成建筑垃圾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
7.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运输车辆是否存在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全年2户

现场检查

30

区城市管理局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主体

1.检查是否按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经营许可;
2.检查是否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3.检查是否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4.检查是否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
5.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停业、歇业;
6.检查是否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7.检查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是否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是否建立、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8.检查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否建立或者记录管理台账,是否擅自处理市外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全年2户

现场检查

31

区城市管理局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单位

1.检查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条件设置;
2.检查临时户外广告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条件设置;
3.检查是否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4.检查户外招牌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条件设置;
5.检查户外招牌的数量、大小、位置、尺寸等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户外广告招牌是否存在影响公共安全、影响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等情形;
7.检查户外广告招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置规范的其他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全年20户

现场检查

32

区城市管理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项目单位

1.检查是否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2.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3.检查挖掘现场是否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5.检查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是否保持规范、整洁;
6.检查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是否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恢复通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全年5户

现场检查

33

区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擅自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6.检查建筑工地进出口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是否硬化,是否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是否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
7.检查建筑工地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是否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8.检查建筑工地是否存在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全年10户

现场检查

34

区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1.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是否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2.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存在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
3.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存在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
4.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出口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是否硬化,是否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
5.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在林地范围内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6.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范围内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7.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存在建筑垃圾消纳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全年2户

现场检查

35

区交通运输委

客运企业7家、客运站场4家、重点货运企业3家、危货运输企业2家、一般货运企业19家、重点货运源头企业8家

检查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培训情况。检查交通运输企业违法处罚率。检查重点营运车辆动态(GPS)监管情况。检查交通运输企业是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周期检测情况及相关记录。检查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技术资质及现场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等。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一季度:客运企业4家、客运站场1家、重点货运企业1家、危货运输企业0家、一般货运企业6家、重点货运源头企业5家;

二季度:客运企业2家、客运站场2家、重点货运企业1家、危货运输企业0家、一般货运企业3家、重点货运源头企业5家;

三季度:客运企业0家、客运站场2家、重点货运企业1家、危货运输企业1家、一般货运企业6家、重点货运源头企业3家;

四季度:客运企业2家、客运站场1家、重点货运企业0家、危货运输企业1家、一般货运企业6家、重点货运源头企业3家

现场检查

36

区交通运输委

水上客运企业1家

检查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5月、6月、12月各一次

现场检查

37

区交通运输委

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23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1家

检查备案情况、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一季度: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6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0家次;二季度: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8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0家次;三季度: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6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1家次;四季度: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3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1家次。

现场检查

38

区交通运输委

从交通运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企业名录库(动态变更)按照比例随机抽取

对本领域企业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对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检查对象,一年内抽查频次不超过两次;对信用等级 C级的检查对象可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 D 级及以下的检查对象进行全覆盖抽查;对未评级的检查对象实施正常监管,一年内抽查频次不超过两次。

现场检查

39

区交通运输委

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3个(施工单位3家、监理单位3家)

检查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项目外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项目外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项目的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自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备案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一次

现场检查

40

区交通运输委

客车租赁经营者5家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备案和服务情况,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机构建立、日周月隐患等情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月检查客车租赁经营者1家

现场检查

41

区水利局

取水企业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每月2家

实地检查

42

区农业农村委

农药、肥料、种子生产、经营者

对农药、肥料、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每季度检查35家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43

区农业农村委

畜禽屠宰场

对畜禽屠宰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十八条。

每季度检查4家                          

现场检查

44

区农业农村委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十八条

每半年检查1次                     

现场检查

45

区农业农村委

动物诊疗机构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每半年检查9家                

现场检查

46

区农业农村委

动物饲养场所

对动物饲养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十八条

每季度检查2家            

现场检查

47

区农业农村委

兽药生产企业

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每季度检查4家             

现场检查

48

区农业农村委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条。

一季度检查8家

二季度检查10家

三季度检查10家

四季度检查10家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49

区农业农村委

兽药经营企业

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每季度检查2家,全年检查8家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50

区农业农村委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对涉及生物安全的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上半年检查3家                  下半年检查4家

现场检查

51

区农业农村委

水产苗种、成鱼养殖场

对渔业(水产养殖)的监督检查

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

每季度检查苗种场4家、成鱼养殖场8家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52

区农业农村委

1、胭脂鱼养殖户:1家

2、药厂(海马制品):2家

对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胭脂鱼养殖户:上半年检查1次、下半年检查1次

2.药厂(海马制品):第二季度检查1次

现场检查

53

区农业农村委

水果、蔬菜、肉蛋奶等生鲜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每季度检查20家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54

区商务委

荣昌区加油站41家

企业是否违反《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季度检查9家
第二季度检查9家
第三季度检查12家
第四季度检查11家

实地检查

55

区文化旅游委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6家

1.对接纳未成年人的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2.对经营行为的检查: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3.对悬挂标志的检查: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每月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随机抽取,全年检查26家

实地检查

56

区文化旅游委

全区歌舞娱乐场所23家

1.对接纳未成年人的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2.对悬挂标志的检查: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3.对经营资质的检查: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每月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随机抽取,全年检查23家

实地检查

57

区文化旅游委

全区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36家

1.对证照公开情况的检查: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2.对经营内容的检查: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3.对业务资质的检查: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持有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的备案、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许可证或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每月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随机抽取,全年检查36家

实地检查

58

区文化旅游委

全区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69家

1.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检查: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对假唱,假演奏的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每月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随机抽取,全年检查69家

实地检查

59

区文化旅游委

全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15家

1.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检查:是否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2.对体育设施、人员配备、安全保障的检查: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善;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情况的检查: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场所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对应标识标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每月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随机抽取,全年检查15家

实地检查

60

区文化旅游委

全区电影院5家

1.对放映内容的检查:放映影片是否取得公映许可证;2.对证照悬挂的检查: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每月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随机抽取,全年检查5家

实地检查

61

区文化旅游委

全区游艺娱乐场所10家

1.对接纳未成年人的检查: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2.对悬挂标志的检查: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3.对经营资质的检查:娱乐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每月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随机抽取,全年检查10家

实地检查

62

区卫生健康委

辖区内与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的企业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与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亮证与有效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与资质情况。供水单位的许可证持有情况。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一季度检查15户
二季度检查45户
三季度检查45户
四季度检查45户

实地检查、现场检查、联合其他单位开展“综合查一次”、网络监测、大数据筛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63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

11个金属非金属矿山、2家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季度检查6家
二季度检查6家
三季度检查7家
四季度检查6家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64

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109家危化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医药化工企业,2家烟爆批发企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季度检查40家
二季度检查34家
三季度检查30家
四季度检查12家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65

区应急管理局(工贸科)

工贸行业制造业企业共60家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实施细则》(渝安委〔2018〕3号)

一季度检查15户
二季度检查15户
三季度检查15户
四季度检查15户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66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重庆市荣昌区世纪职业培训学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培训制度和教师配备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及要求落实培训工作,培训过程是否规范,培训档案是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5月份检查1次;
9月份检查1次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6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共408家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频次: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每年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每年检查2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每年检查3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每年检查4次。                 

现场检查(查验)

6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共7762家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全年检查5433家。

现场检查(查验)

6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风险等级为A、B、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共4125家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A级、B级全年开展1次监督检查;C级全年开展3次监督检查;D级全年开展4次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查验)

7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共903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全年常规监督检查204家

现场检查(查验)

7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动态汽车衡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共5家

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全年检查5家

现场检查(查验)

7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贸市场、家商超、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等180家

集贸市场电子计价秤、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全年检查180家

现场检查(查验)

7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零售单位共412家

药品零售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全年检查辖区药品零售企业144家

现场检查(查验)

7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共620家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全年检查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17家

现场检查(查验)

7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共460家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全年检查辖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161家

现场检查(查验)

7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经营单位共1149家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全年检查辖区化妆品经营企业1149家

现场检查(查验)

7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产品(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个体工商户)共8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年检查8家

现场检查(查验)

7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1家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全年检查1家

现场检查(查验)

7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市网络交易平台共1家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全年检查1家

现场检查(查验)

8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经营单位共600家

广告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全年检查20家

现场检查(查验)

8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经营主体地理标志权利人共28家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每季度平均检查7家

现场检查(查验)

8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等共2家

按《2025年度重庆市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基础信息及监督检查记录表》内容逐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十八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全年检查2家

现场检查(查验)

8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区强检计量器具销售、维修、使用单位名录(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粮食生产销售企业、加油(气)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眼镜配制场所、基层医疗机构、安全防护和环保监测单位等),按上级确定的比例随机确定共850家。

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内容逐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全年检查850家

现场检查(查验)删除,为双随机

8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区生产、销售工业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重庆市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的重点产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共600家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主体是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全年检查55家

现场检查(查验)

8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共14家

是否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认证管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4条,强制性认证管理管理规定》第3条之规定。

全年检查14家

现场检查(查验)

86

区统计局

从14家资质外住宅房屋建筑企业抽取10%

对调查对象提供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运用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全年2家

现场检查

87

区统计局

从689家在库报表企业名录中抽取5%

对调查对象提供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运用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全年35家

现场检查

88

区医保局

区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区内定点机构861家,动态调整中)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全年检查861家

现场检查

89

区林业局

木材加工企业、野生动物养殖户和野生动物制品经营利用的医药饮片公司

对森林防火的检查、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检查、对森林植物检疫的检查、对森林病虫害除治的检查、对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实施检疫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一季度检查7户

二季度检查8户

三季度检查7户

四季度检查8户

现场检查

90

区气象局

辖区内防雷防静电安全重点企业共36家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防雷安全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对防御雷电灾害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管理,对防御雷电灾害重点单位执行防雷法律法规、履行防雷安全责任、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查检测以及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每月检查3家

现场检查

91

区消防救援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共209家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行消防安全
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

每月检查数量不少于重点单位总数的8%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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