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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的通知
荣司发〔2026〕1号
各科、室、处、所、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派工作要求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荣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二)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案件指派应当以维护受援人合法利益为核心,综合考虑案情与服务对象,法律援助人员的资质、专业特长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受援人意愿等因素,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捷、保证质量的原则。
(三)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执业时间、执业经验等因素,建立民事、行政、刑事,农民工、新就业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以及疑难复杂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等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库。
(四)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实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选派和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选派采用提级、专门、集中、轮候的指派模式。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
(五)采用提级、专门、集中、轮候的指派模式的,对疑难复杂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提级指派;对新就业群体、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专门知识、经过专业培训的案件可以进行专门指派;对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土地流转等办理流程标准化程度高、存在规模效益的案件可以进行集中指派;对日常性的其他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可以进行轮候指派。
(六)区信访办来函通知案件,存在矛盾纠纷激化隐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采用专门指派或集中指派的模式。
二、指派对象管理
(一)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品行良好;
2.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则上满一年,上一年度考核合格;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
4.近一年内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5.近一年内司法部、市司法局抽查案件未出现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方便受援人自主选择。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实行优胜劣汰,优化法律援助人员队伍。
三、指派工作运用
(一)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一般采用以下指派模式:
1.同一受援人的同一案件提供多个阶段(法院、公安、检察院、劳动仲裁机构等)法律援助的,可优先指派给同一法律援助人员;
2.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库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的,一般应当根据受援人的意愿,将案件指派给其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
3.当日值班人员接待的当事人,该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指派给值班人员;
4.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5.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女性,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女性身心特点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6.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时,原则上指派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
7.各村(社区)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指派给该村(社区)法律顾问。
(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规避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同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变更指派的情形:
1.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法律援助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指派:
(1)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援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
(2)法律援助人员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
(3)法律援助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请求区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的。
2.受援人或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3.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在指派后的3日内将新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函告办案机关,并通知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在3日内与变更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四)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数量的情形:
1.司法部、市司法局抽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优良率高的;
2.办案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结案及时认真的;
3.踊跃参与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的;
4.积极接受疑难复杂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指派,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
区法律援助中心抓好贯彻落实,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法律服务机构应畅通法律服务资源,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确保指派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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