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
| 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服务对象为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 1、地表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等缺水地区为0.12元/立方米,其他区县为0.10元/立方米。 2、地下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等缺水地区为0.25元/立方米,其他区县为0.20元/立方米。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式(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征收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4、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08〕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 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如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 4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5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6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7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8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9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0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1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14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15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6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库及灌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水工程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 李家沟、海棠寺、付家拱桥、小万福桥、盐井沟、豆腐桥、吊楼子、桂花湾、天宫堂、罗家桥、观音岩、麻雀岩、龙滩子、石卡拉、玉河沟、水冲、双河口、宝积寺、桥亭子、红梅、观音阁、东方红、万福寺、濑溪河景观坝等24座小(一)水库、三奇寺1座中型水库的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原水)价格0.38元/m3。 城镇供水原水费:0.52元/m3 |
政府制定(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荣发改发〔2014〕680号、荣发改函〔2025〕213号、荣发改发〔2023〕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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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18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9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0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2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2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村镇供水服务中心(重庆市荣昌区水质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24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5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6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27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28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9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30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1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2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 |
| 33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 |
| 34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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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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