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水不罚〔2024〕第2号
违法当事人(单位名称):重庆市荣昌区****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6E
地址: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22-1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12 月 7 日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来水厂)于2023年1月至11月,在荣昌区莲花庵水库取水20.91万方,应缴纳水资源费25092元,实际未缴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公司取水情况相关资料;
2.影视、图片资料;
3.询问笔录等。
2023年12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改〔2023〕第10号),限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缴纳25092元水资源费。12月28日你公司缴纳了万灵自来水厂所欠水资源费。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公司在调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水资源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教育如下:1.严格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相关规定,按时缴纳水资源费。2.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申请缓缴,严禁无故不缴纳水资源费。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4年1月4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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