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水不罚〔2024〕第5号
违法当事人(单位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298N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84号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11 月 17 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取水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0月,在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3组濑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荣昌区城乡结合部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还建施济桥市政取水房工程)涉河建设项目,未将涉河建设相关手续报我局批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复印、授权委托书;
2.现场图片资料;
3.询问笔录等。
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0日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停〔2023〕第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改〔2023〕第7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办相关涉河建设手续。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了涉河建设防洪评价报告,2024年2月5日,我局出具了《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论证审查意见表》,此行为属于公益性工程,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及时改正,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联系相关事宜,态度端正。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以及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教育如下:1.严格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施工。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4年2月7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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