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水不罚〔2024〕第7号
违法当事人(单位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752D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99号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 1 月 5 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修建跨河桥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6月,在荣昌区双河街道白玉社区1社,实施的荣昌区双河街道沿河街社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二期)(第二批)跨清升河河道桥梁建设项目,未将涉河建设相关手续报我局批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复印、授权委托书;
2.现场图片资料;
3.询问笔录等。
2024年1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月5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停〔2024〕第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1月8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改〔2024〕第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于2024年1月31日前申请补办有关涉河建设手续。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了涉河建设防洪评价报告,2024年3月10日,我局出具了《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论证审查意见表》,此行为属于公益性工程,对河道未造成其它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并补办了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论证报告。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以及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教育如下:1.严格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施工。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4年3月15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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