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水罚〔2024〕第8号
违法当事人(单位名称):重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锋 职务:总经理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1号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 12 月 3 日对你单位 在厂区围墙外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3年3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厂区围墙外绿化带打井取用地下水,潜水泵型号为YQSDY100-2.2,井深约50m,管径25mm,每日取水约5-6m³,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在城乡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打井取用地下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2.影视、图片资料;
3.询问笔录等。
2024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停〔2024〕第3号),你单位立即停止了非法取水行为;2024年12月4日,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改〔2024〕第3号);12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荣水罚告〔2024〕第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水罚听告〔2024〕第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当场均表示无异议并放弃全部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属首次违法,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拆除了所有取水设施,消除了影响,造成后果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经集体讨论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23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