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水不罚〔2025〕第3号
违法当事人:邱*善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3358。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八组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2025年4月20日20许,你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引水到自家田地里,用于农业灌溉。引水管道直径为20毫米,长约10米,引水时长约为1―2小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3.询问笔录等。
2025年4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荣水责改〔2025〕第1号),限期于2025年4月22日前拆除连接设施,恢复原状。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且当场整改,认错态度良好,属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赔偿供水单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5年5月23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