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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荣水不罚〔2025〕第4号)
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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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水不罚〔2025〕第4号

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885Y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16楼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公司未缴纳“重庆市荣昌区马溪河跳蹬子河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和“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马鞍河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的重庆市荣昌区马溪河跳蹬子河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和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马鞍河生态修复工程,分别于2024年7月29日和2024年8月19日申报通过荣昌区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应缴纳6.98684万元和1.6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未缴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许可决定;

3.询问笔录等。

2025年4月14日上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4月15日下达了《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荣水限缴〔2025〕第2号),限期于2025年6月1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通知书义务,于5月22日缴纳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6.98684万元和1.6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5年6月23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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