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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32X0/2020-00097
  • [ 发文字号 ]
  • 荣水许可〔2020〕37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水利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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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项目代码:2020—500153—10—03—1275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和《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城区以西广顺街道李家坪村十一社方位263°,为新建项目。属小型露天非金属矿即开采陶瓷土矿山核定生产规模为8万t/a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由采矿场、工业场地、采场道路、表土堆放场、弃渣场和未扰动区域六部分组成。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9.66hm²均为临时占地。工程总挖方280.1万,填方253.09万,弃方27.01万,弃方运至矿区范围外北东侧山沟内的弃渣场。工程总投资3947万元,土建投资3130万元。计划建设工期为2020年10月至2033年12月,总工期159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66hm²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94%、土壤流失控制等于1.0、渣土防护率88%、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1%。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方案。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方案审核静态总投资1130.89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939.0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191.80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2.33万元,植物措施费1.72万元,监测措施费44.99万元,临时措施费53.95万元,独立费用15.73万元,基本预备费3.5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9.52万元。其中一期建设范围8.15 hm2,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1.41万元,二期建设范围41.51hm2,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8.11万元。生产运行期,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要求,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实际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区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

六、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规定,本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 1. 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专家评审意见

           3. 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专家签到表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陶瓷粘土二矿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doc

附件2: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专家评审意见.pdf

附件3:重庆市陶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陶瓷粘土二矿专家签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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