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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有哪些要求?
日期: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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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2.市级审批范围

1)国家下放我市的项目: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且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

2)中型水库、中型引调水、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江河治理项目。

3)大型(除水利部直属工程)、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及经市政府或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其他市级审批项目。

4)新建大型灌区项目。

5)市水利局审批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6)有特殊规定的从其文件规定。

3.区县(自治县)审批范围

1)除国家、市级审批范围外的水利水电工程。

2)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3)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的项目。

4)除需市级以上投资补助外的建设项目,万州区在直接管理范围内具有市级审批权限。

5)重庆两江新区在直管区域内、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在管理范围内具有市级审批权限。

二、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块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二)审查: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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