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审批方式
(1)常规审批制。所在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未编制(或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
(2)告知承诺制。所在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已通过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且建设项目的取水量不超过审查确定的取水量,下列情形除外:
①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
②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界值(90%)的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③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④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3.市级审批范围
除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外,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
4.区县(自治县)审批范围
(1)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本数)和小型水库的取水。
(2)万州区在辖区内、重庆两江新区在直管区域内、重庆经开区在直接管理范围内、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在管理范围内具有市级审批权限。
5.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二、申请接收
(一)取水许可(常规审批制)、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块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取水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常规审批制
1.受理: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2.审查: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3.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告知承诺制
1.受理: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2.审核: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许可决定。
(三)取水许可证核发
1.受理: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2.审核: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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